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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债权转让, 如何通知债务人才有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1-04 10:39:53
摘要: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方式一般有6种:登报通知,债务人自行行为认可,EMS邮政专递方式通知,口头通知,起诉通知及诉讼中通知。六种通知债权转让方式1.登报通知是指债权人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的公告,告示债务人,债权人将其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巳转让给受让人。2.债务人自行行为认可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如给受让人出具借条、承诺书等情形则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3.EMS邮政专递方式是指债权人以EM...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方式一般有6种:登报通知,债务人自行行为认可,EMS邮政专递方式通知,口头通知,起诉通知及诉讼中通知。

六种通知债权转让方式

1.登报通知是指债权人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的公告,告示债务人,债权人将其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巳转让给受让人。

2.债务人自行行为认可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如给受让人出具借条、承诺书等情形则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3.EMS邮政专递方式是指债权人以EMS邮政专递方式将债权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债务人(一般在封面上写明债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债务人签收则为通知到达债务人。

4.口头通知是指债权转让时口头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形并得到债务人认可该口头通知。

5.起诉通知是指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受让人)的起诉状副本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则视为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即债权人(受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诉讼的形式完成了通知义务。

6.诉讼中通知是指债务人在诉讼中对债权转让协议的质证过程就是实现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效果。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1994年,东营水泥厂向农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借款200万元,由建材公司担保;1996年,东营水泥厂向农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借款1050万元,由海科公司担保。

2000年3月10日,农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约定,自2000年3月25日起,农行将对债务人东营水泥厂、担保人建材公司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对债务人东营水泥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本金1050万元及利息的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

2002年9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东营水泥厂所拖欠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何荣兰,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东营水泥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东营水泥厂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2003年2月13日,何荣兰向山东省高院起诉,请求东营水泥厂偿还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院支持了何荣兰的诉讼请求,海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1、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因此,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最好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以减少诉讼纠纷。

2、若以书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应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获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因此,若采用登报的方式,应选择公开广泛(省级以上)发行的报纸,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从而使得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3、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