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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借款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1-12 11:32:41
摘要:基本案情2014年1月13日,被告周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陈某借给被告周某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双方约定月利率按百分之四计息;还款方式为现金还款;被告周某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原告陈某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对被告周某加收二倍的罚息,同时被告周某应承担原告陈某追讨债务时所有费用。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3日,被告周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陈某借给被告周某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双方约定月利率按百分之四计息;还款方式为现金还款;被告周某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否则原告陈某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对被告周某加收二倍的罚息,同时被告周某应承担原告陈某追讨债务时所有费用。

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原告陈某在甲方处签名,被告周某在乙方处签名、捺印、案外人沈某签名、捺印。该《借款合同》除借款人、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是填写的外,其他条款均事先打印。同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填空式打印版《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利息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四计息。签章:周某2014年1月13日”。

后原告陈某以被告周某至今未还本付利为由诉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从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调取的数据显示,原告陈某自2019年10月至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10宗。根据查阅案件卷宗,上述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陈某提交证据材料均为格式版《借款合同》、《借条》或《借据》,利率为月息1.5%至4%不等,违约金为借款利率的2至3倍。

裁判结果

一、关于涉案《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陈某除向本案被告周某出借资金以外,还向其他众多交易对象出借款项,所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或《借条》均是统一的格式文本,借期内利率从月息1.5%至4%不等,且违约金高达借款利率的2至3倍,远超出法定最高限额,存在以收取高额利息或违约金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

因此,原告陈某具有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反复性放贷业务的事实,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涉案《借款合同》为无效。

原告陈某作为出借人在一定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了上述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涉案借贷关系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故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借贷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被告周某亦实际占用了原告陈某的资金,故从过错责任及公平角度出发,被告周某应当向原告陈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调整为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结合本案,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并不意味着所借款项不需要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