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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不起诉决定”对刑事合规的意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3-26 18:20:48
摘要:基本案情2015年12月间,乌某(时年76岁,时任无锡市某科技公司董事长)伙同陈某(时任公司总监)经事先共谋,为解决年底公司进项税发票不足问题,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陈某指使倪某(时任公司采购员),通过杜某及裴某、宋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均已抵扣)。2018年11月22日,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间,乌某(时年76岁,时任无锡市某科技公司董事长)伙同陈某(时任公司总监)经事先共谋,为解决年底公司进项税发票不足问题,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陈某指使倪某(时任公司采购员),通过杜某及裴某、宋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采用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法,以单位名义,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均已抵扣)。

2018年11月22日,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乌某、陈某、杜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归案后,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该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倪某、杜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4727元、20776元。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及各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企业、行业协会调查等,查明了该科技公司的经营情况、现实困难、犯罪动机等。

经查,该公司是一家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拥有诸多科学技术成果,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和产值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年均纳税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该公司参与开发项目入围国家部委攻关创新大赛决赛。

为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案件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稳军心,促研发,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2019年12月,公司在决赛中获金奖。

新吴区检察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及证据后认为:

第一,乌某四人犯罪时间较短,具有偶发性;

第二,该科技公司成立时间久、经营状况良好,系以合法生产经营为主的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

第三,该公司及乌某、陈某等4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上缴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对其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公司建立并完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现代化管理制度。同时积极帮助该公司寻找并梳理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最终审查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

对刑事合规的意义

在大合规的热潮下,多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开展企业 “刑事合规不起诉”这种模式,大致路径为:检察机关依据调查情况,向涉案企业送达检察建议,涉案企业依照检察建议作出合规整改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机关结合案情及企业整改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具体分为以下四步:

1、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处理的申请及合规承诺书;

2、检察官针对适宜作合规不起诉处理的涉案企业,出具合规检察建议;

3、涉案企业接到合规检察建议后,在⼀定期限内提交合规整改方案,并着手开展整改;

4、检察机关验收企业合规成果,结合案情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央以及各省市发布的合规指引文件,还是这种不起诉的模式,都是为了企业的合规管理。

因此作为我们律师便可以通过自身的学习以及共同探索来帮助企业在发生刑事合规风险时争取到这种政策红利,不仅如此,这种模式在识别以及防范刑事合规风险上也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申杨律师,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律师助理、合规部合规专员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