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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解除合同,不能任性!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4-07 18:06:59
摘要:解除合同是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发生的行为。笔记最近正在办理几件与商铺或商场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件,从中发现有的是前景不看好改变主意而解除合同以减少投资损失,有的是业主想另谋高价或更换租户而蓄意制造事端想赶走租户而提出解除合同,都有任性之嫌而形成僵局,从而使双方都成为输家的惨痛局面。笔记就合同解除检索到一典型案例,法院分析颇有道理,现分享如下。基本案情1. 甲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与乙公司签署斗提输送机《采购合同...

 

解除合同是在市场交易中常常发生的行为。笔记最近正在办理几件与商铺或商场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件,从中发现有的是前景不看好改变主意而解除合同以减少投资损失,有的是业主想另谋高价或更换租户而蓄意制造事端想赶走租户而提出解除合同,都有任性之嫌而形成僵局,从而使双方都成为输家的惨痛局面。笔记就合同解除检索到一典型案例,法院分析颇有道理,现分享如下。

基本案情

1. 甲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与乙公司签署斗提输送机《采购合同》,合同总额165,000元;约定交货时间2018年8月7日;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2. 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支付50000元预付款,发货前支付100000元货款,余15000元作质保金调试运行三个月内付清;

3. 违约责任约定如乙公司延期交货,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责任,累计逾期15日的,视为根本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2018年7月19日甲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

4. 2018年9月2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邮寄催款函一份,要求尽快打款提货等。2018年10月12日甲公司支付100000元货款;2018年10月21日,乙公司仅将斗提机的主体部分发给甲公司。

5. 2018年11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律师函一份,因乙公司未交货已逾期15天,根据合同约定解除《采购合同》。该份律师函乙公司未收到。

6. 2018年11月8日,乙公司将斗提机的剩余零部件发给甲公司。2018年11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邮寄告知函一份,载明乙公司发至甲公司项目现场的斗提机的零部件请于本函出具之日当天自行拉走,并附2018年11月2日律师函一份。

法院观点

1.在本案中,虽然约定交货时间2018年8月7日,但根据乙公司提供2018年9月29日催款单,是由于甲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而导致交货延误,故甲公司违约在先;

2. 2018年10月12日,甲公司除质保金外将货款支付完毕。此时乙公司应将货物全部发给甲公司,但2018年10月21日,乙公司仅将斗提机的主体部分发给甲公司。乙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将斗提机的剩余零部件发给甲公司,此时乙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甲公司向乙公司邮寄的律师函,乙公司并未收到,且甲公司出具的快递单明细仅显示拒收退回时间,无法证明收到方为乙公司,也无法证明邮寄内容显示为解除合同通知,故甲公司以此为由证明已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3. 乙公司后期交付的零部件甲公司已接受,至此本合同的主要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在此基础上解除合同,显然不合常理,也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

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仅将斗提机做主体部分发给甲公司;2018年11月8日乙公司才将剩余部件发给甲公司,确存在违约。违约天数应从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2018年11月8日,共计18天。甲公司要求按每日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其要求的违约金为29700元,该违约金要求过高,酌定违约金为甲公司主张返还货款的金额的百分之十,即150000元*0.1=15000元。

律师观点

1.评价: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预付款,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货物。但在甲公司支付了货款后,乙公司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供货的义务,乙公司未按约定交货的行为同样是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 提醒: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实务中当合同某一方对履行合同前景不看好时,常常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找合同条文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而解除合同不失为止损或自救的一个好办法。但操作此事应请律师代理,“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做”,如用EMS专递送达并在封面上注明“解除合同”函,以保证此函达到通知解除合同的效果;同时合同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任性随意解除合同,确保市场交易正常运行。

案例来源:案号:(2019)豫07民终3918号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于求是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82年7月毕业于湖南大学化工系,1985年11月2日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职省管某国有大型企业高管多年、担任过省管某大型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具有丰富的企业从业及管理经验,2003年获得化工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有外贸经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有深刻感悟,擅长于民商事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