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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7-14 08:28:47
摘要:2021年7月12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周例会的导师是孙治刚律师。案例一吴某与贺某为合作办学项目,于2021年3月共同成立了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吴某与贺某约定出资600万元,吴某享有某公司20%的股份,贺某享有某公司75%的股份。吴某于某公司成立前后,共向贺某转款共计530万元用于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吴某于2021年4月向贺某表明本人不再参与原学校场地办学项...

 

2021年7月12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周例会的导师是孙治刚律师。

案例一

吴某与贺某为合作办学项目,于2021年3月共同成立了湖南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吴某与贺某约定出资600万元,吴某享有某公司20%的股份,贺某享有某公司75%的股份。吴某于某公司成立前后,共向贺某转款共计530万元用于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

吴某于2021年4月向贺某表明本人不再参与原学校场地办学项目,要求退回吴某所有的入股资金。2021年6月吴某与贺某签了一份《备忘录》,确认吴某自2021年4月退出某公司,贺某以530万元的价格收购吴某在某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于该《备忘录》签订后的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手续。贺某已向吴某支付170万元,尚有360万元余款未结清。贺某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吴某付清剩余款项。并约定逾期未付清,将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双方当事人都在《备忘录》上签名并按了指纹。

律师观点

1.该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备忘录上的约定比较明确,可以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2.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虽说是按照约定存在每日违约金的比例,但仲裁的请求要与诉讼请求的要求一样,需要确定一个明确具体金额。还有变更工商登记的问题,并不是只需要接受股权转让的股东协助就能办得成功的。既然是对内转让,需要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再去做股权变更手续。实际操作中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问题比较复杂,即使胜诉也很难去强制执行。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可以这样提仲裁请求。

案例二

2018 年 2 月,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某文字及图形”商标。2019 年 01 月 ,第三人提出异议,理由是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属于近似商标。2020 年 6 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异议不予支持,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20 年 8 月 获准注册,指定适用在第 33 类商品上。2020 年 8 月第三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申请。2021 年 6 月 17 日国家知识产权裁定无效。

实习律师认为有三条思路

1、有明显的含义区分;首先,我方委托人使用的商标是使用的某知名作者的笔名以及其作品的结合,作者的笔名并非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修饰词。其次,我方当事人认为侵害其商标的文字来源于作者的作品名称,与第三人注册的商标来源并不一致。最后我方商标影响力更大;

2、商标字体、排列、结构、整体图形外观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3、引证专利本身缺乏显著性特征。

律师观点

我们的重点要落在第一点。首先,我们要讲明我们这个商标的来源。要证明这个商标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粘性”,要让一般人觉得这两个事物关联度很高。我们要把这个故事讲好。其次,我们需要思考该怎么证明我们这个商标的影响力。后两种观点并不是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与本案的关联度不高。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