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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1-07-21 08:56:21
摘要:为集齐众人合力,争取把每一个案件办好,秉承律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所训,7月19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一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杰律师。案例简介2019年3月26日,甲(自然人)与某食品厂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食品厂将该工程承包给甲。2019年7月22日,甲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乙,并与乙签订《模工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后甲与乙签订《工资劳务结算》协议,双方确认甲应支付乙工资金额共244,421元,其中已...

 

为集齐众人合力,争取把每一个案件办好,秉承律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所训,7月19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一周一次的案例研讨会。本次例会导师为陈杰律师。

案例简介

2019年3月26日,甲(自然人)与某食品厂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食品厂将该工程承包给甲。2019年7月22日,甲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乙,并与乙签订《模工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后甲与乙签订《工资劳务结算》协议,双方确认甲应支付乙工资金额共244,421元,其中已支付金额110,000元,还剩134,421元未结清。协议中同时约定,“该工程余款由食品厂代甲支付给乙”。甲、乙及食品厂负责人丙均签字按手印。经了解,丙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并非食品厂的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为丙的哥哥。

截至今日,甲向乙支付工资60,000元,食品厂代甲向乙支付95,000元,剩余89,421元未付。

2020年2月25日,食品厂与甲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产生纠纷,二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2020年7月21日,乙起诉该食品厂,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不予支持。(本案其他信息)

问题归纳:

1、当事人乙进行起诉时,如何列明本案的诉讼当事人?本案案由是什么?

2、本案如何证明结算协议中签字按手印的丙与食品厂之间构成表见代理?

3、当事人乙能否要求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律师建议

首先,关于本案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的问题。由于本案甲、乙及食品厂负责人丙均在《工资劳务结算协议》中签字按手印,若三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则对任何一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乙可以直接以结算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将食品厂和甲列为共同被告。为查明本案的事实,同时可将丙列为第三人。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

其次,关于如何证明结算协议中签字的丙与食品厂之间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第一,根据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中由于法院已经对涉案相关事实进行审理,律师可以从之前的案件证据材料、法庭庭审笔录及判决书查找有关丙的身份关系的证据。第二,若不存在书面的证据可以证明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可以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最后,关于能否请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仅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但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主张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将有利于后续的谈判。

本次例会在场人员积极发言、讨论激烈,均表示受益匪浅。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下,本次案例讨论会取得圆满成功。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