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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好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1-07-24 11:10:52
摘要:基本案情辽宁市的郝某和王某是好朋友,2019年4月,王某因需资金周转,向郝某提出借款,郝某出于好心帮忙,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共计18800元,分七次通过微信红包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截至2021年2月,郝某多次要求王某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并且还躲避王某。法院观点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基本案情

辽宁市的郝某和王某是好朋友,2019年4月,王某因需资金周转,向郝某提出借款,郝某出于好心帮忙,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共计18800元,分七次通过微信红包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借给王某。截至2021年2月,郝某多次要求王某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并且还躲避王某。

法院观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协商借款,郝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提供借款,故该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郝某向王某提供了借款,王某应按期偿还借款。郝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王某亦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借款事实及数额,并提出了还款方案,却未实际履行,郝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支持郝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郝某欠款18800元。

笔者认为

郝某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有效。王某也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该项事实并提出还款方案,后经郝某的多次催促下王某仍不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郝某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王某返还其借款。

作者简介:

陈平凡律师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

西北大学、湖南省委党校、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等多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湘潭大学法学院资本运作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三湘华声法律援助团”团长。

王玥茹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