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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案例】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给多了,公司可以反悔吗?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1-07-23 18:29:30
摘要:前言近日,本所某顾问单位委托王群律师处理了一起开除高管的劳动争议。这个被开除高管年薪税前80万,平均每月工资达6.7万,在公司任职两年多。公司老板在经过人事的测算后,决定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6.8万给这个高管。但开除通知下发后,这个高管在公司情绪比较激烈,并声称对公司贡献非常大,低于30万赔偿金他不会离开公司。僵持不下时,公司委托王群律师介入,在经过背景调查以后,王群律师经过和高管的谈判,最终就支付...

 

前言

近日,本所某顾问单位委托王群律师处理了一起开除高管的劳动争议。

这个被开除高管年薪税前80万,平均每月工资达6.7万,在公司任职两年多。公司老板在经过人事的测算后,决定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26.8万给这个高管。但开除通知下发后,这个高管在公司情绪比较激烈,并声称对公司贡献非常大,低于30万赔偿金他不会离开公司。僵持不下时,公司委托王群律师介入,在经过背景调查以后,王群律师经过和高管的谈判,最终就支付赔偿金14万达成一致,成功开除该高管,为公司节约了十几万。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这个公司的人事都很清楚。经了解,公司人事最初为该高管计算赔偿金时,是这么确定的:月工资67000元*2*2=268000元。很明显,公司人事忽略了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的限缩保护措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项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三倍标准即34860元,也就是这个被开除的高管可得赔偿金应该为【34860元*2*2=139440元】,跟人事计算的金额相比,节约了近一半的款项。

问题来了

1 、 假如律师介入晚了,公司人事和该被开除高管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签署完毕,且载明赔偿金为268000元,此时公司才发现赔偿金给多了,可以反悔吗?

2、又如果,该被开除高管不清楚2020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标准,人事按照10000元的标准给其计算赔偿金,然后达成了离职赔偿金支付协议,被开除的高管后面发现赔偿金给少了,可以反悔吗?

案例解答

案例一

【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给多了,公司可以反悔吗?】

(2016)京0108民初19503号

案情简介:

郭某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月工资21600元。2016年1月29日郭某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经济补偿金为38227.27元,已实际履行完毕。之后某某公司发现虽然郭某某月工资21600元,但2015年北京市职工月工资为6463元,三倍为19389元,结合郭某某的工作时间,应支付郭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083.5元。于是以公司工作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产生计算错误,多支付9143.77元,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郭某某返还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43.77元。

法院观点:

本案中,首先,郭某某与某某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达成协议书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某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认定有效。其次,协议书系某某公司与郭某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问题达成的合意,某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现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以及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其主张的事由亦未达到重大误解的程度,故法院对某某公司所持其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郭某某返还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约定的补偿金或赔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以反悔吗?】

(2020)粤0307民初24495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0日罗某某入职某某公司,2016年12月17日因日常工作受伤,经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2019年9月4日罗某某与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办理社会保险等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二、甲方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乙方确认的金额(¥72630.00)一次性支付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终止劳动合同、保险关系等的各项补偿、费用等。......七、本协议是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所做出决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最终协议,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某某公司依据上述协议向罗某某支付了72630元。

2020年1月7日罗某某提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后起诉,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某某公司至今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公司赔付了16208元,但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故请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34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为减少自己的工伤赔偿风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属于合理的利用社会资源规避经营风险的行为,并无不妥,且某某公司已为此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原告遭受工伤后,从商业保险公司获得了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16208元,该笔款项系基于某某公司支付的保险费而获得的保险利益,应等同于某某公司向罗某某作出了相应补偿。另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经双方平等协商最终达成并签署,在罗某某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下,该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罗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署的上述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协议书明确约定,某某公司支付罗某某款项72630元作为其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保险关系等各项补偿、费用,罗某某确认即使上述款项的项目、数额低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亦属其自愿放弃,双方均确认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而某某公司已经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故对罗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芙蓉律师简介

王 群 | Wang Qun

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股权激励、私募基金、企业法律顾问、商事诉讼

联系方式:186 1715 3443(微信同号)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