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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02-22 17:47:14
摘要:2022年2月21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的导师是姚轶林律师,解德辉律师。案例简介委托人杨某一直为妻子的堂哥易某某在P2P上放贷,进行投资,现易某某起诉委托人及其妻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易某某在起诉状中指出:其基于亲戚关系,同时出于对时任银行支行行长杨某的信任,在2018年12月份起,陆续向其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杨某承诺按照月息一分向原告支付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止,杨某及其妻子...

2022年2月21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的导师是姚轶林律师,解德辉律师。


案例简介

委托人杨某一直为妻子的堂哥易某某在P2P上放贷,进行投资,现易某某起诉委托人及其妻子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易某某在起诉状中指出:其基于亲戚关系,同时出于对时任银行支行行长杨某的信任,在2018年12月份起,陆续向其借款本金共计40万元。杨某承诺按照月息一分向原告支付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止,杨某及其妻子仅向易某某支付利息31000元,现借款均已到期。并提供了收条、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据。

据委托人杨某陈述,他本人也在P2P上投入资金进行放贷。

问题

1、从哪个角度能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即本案不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2、杨某妻子能否从以个人债务为由,不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1、需要看委托人这方能提供什么证据,还需要检索相关案例,参考同类型的案例是怎么处理的,有什么突破口;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依据,杨某妻子可以主张该债务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日常开支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次例会圆满完成,与会人员积极讨论案情,深入交流观点,指导律师与各执业律师分享了对案例的看法,同时提出自身的相关办案经验,为初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们提供了许多宝贵建议。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