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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一键去水印”App中提供去除快手短视频水印的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2-19 11:18:45
摘要:相信经常浏览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朋友,都刷到过“一分钟教你一键去视频水印”等类似“教学”视频,而去水印方式大部分是通过小程序或App进行。不过,将短视频平台水印一键去除,真的好吗?下面我们将从相关案例出发,道一道这其中的“法”。图片源于网络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鹿鸣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20)京0108民初9993号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分...

相信经常浏览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朋友,都刷到过“一分钟教你一键去视频水印”等类似“教学”视频,而去水印方式大部分是通过小程序或App进行。

不过,将短视频平台水印一键去除,真的好吗?下面我们将从相关案例出发,道一道这其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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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鹿鸣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0)京0108民初9993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快手App系短视频记录、分享社交平台,“快手”作为快手公司产品名称及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快手公司建立的用于评价用户及其在快手App上所发布短视频的知名度及受欢迎程度的评价系统为快手公司在获取用户信任方面取得重要竞争优势。用户从快手App中下载的短视频(下称快手视频)所附带的水印可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于快手公司从而增加其市场竞争力。三被告通过涉案App提供针对快手平台的虚假增长快手用户粉丝量及快手短视频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等服务,同时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短视频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三被告就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可以从该案件中获得如下启发: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除流量劫持、干扰行为、恶意不兼容之外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据此,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以适用该项规定:第一,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第二,该种行为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第三,被诉行为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不具有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等正当理由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二、视频中的水印功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增加了快手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应该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该水印系其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在向用户提供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目的系通过该水印让视频观看者知晓视频来源,由此拓宽快手视频的用户群和快手App的产品影响力,故该水印能增强快手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快手公司就此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三、App中的评价体系,能够增加App的市场竞争力,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关于快手App评价体系,快手公司称其对快手App的用户及平台上发布的短视频建立了完善的评价系统,通过对粉丝数量、作品播放量、点赞数、评论数进行统计和展示,直观展示了用户及作品的影响力和受欢迎程度,该评价系统增强了快手App的市场竞争力。为维护该评价系统及规则的公正性、维持平台的正常竞争秩序,快手App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了使用外挂或作弊软件、刷分等行为。对违反该服务协议的行为,快手公司有权提起维权。

而对于快手App中的访问数据,快手公司可据此判断相关短视频的热门程度,从而对其服务进行优化管理,甚至与引发热门话题的短视频作者开展合作等商业活动而获得经营利益,因此,该数据的真实可靠将影响快手公司正当商业利益的实现,其可以就他人破坏数据真实性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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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案App提供针对快手公司平台用户的虚假增加粉丝数量、视频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数量的付费服务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快手公司主张涉案App提供的虚假刷粉刷量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而根据快手公司提交的证据,快手用户可通过涉案App购买相关服务后,增加其快手App中视频的粉丝数、播放量、点赞数、评论数等。三被告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并影响了快手平台上数据的真实性,应就该项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五、涉案App的去除水印功能不具有正当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山东省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等与青岛某达诚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中指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要件之一是法律未对涉案竞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本案中,快手公司已明确主张三被告开发运营涉案App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故本院将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评述。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文义看,其并未强调被诉侵权人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或破坏行为限于侵入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之情形,加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应当严格其适用,故应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调整范围。只要被诉侵权人利用了技术手段,且实际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遭受妨碍或破坏的后果,即使无证据证明其侵入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其行为亦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调整。

六、涉案App系通过技术手段去除涉案水印之行为的正当与否具体分析

(1)三被告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快手公司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快手App这一产品无法正常运行

如前所述,涉案水印在标识快手公司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时,亦起到了留存用户和吸引流量的功能。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2)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更多的是以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应当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抽象性,例如由同一行业市场经营者共同参与制定的行业协会行为准则等。对于诸多新兴领域,其商业道德标准尚未形成,此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商业领域中经营者普遍认同,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个案中具体化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互联网领域中的被诉行为在给其他经营者利益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往往因存在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创新,而可能提升消费者福利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水平。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判断被诉行为的正当与否,既要考虑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还应当从更广阔的市场环境、更多的利益主体的角度,去考察该行为是否有助于消费者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如果该行为从长远看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提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水平的提高,则即便个体经营者会因此受到一定影响,亦应对被诉行为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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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短视频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引流容易的特点,可以在较短时间为传播者带来较高的利益,因此,近年来以搬运原创短视频这一形式侵权的行为屡屡出现且屡禁不止。根据《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对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的作品进行监测,累计删除原创短视频盗版416.31万条;其中92.2%的独家作者和63.7%的非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而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这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亦即,诸如涉案App的去除视频水印软件,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将助长、鼓励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既会减损短视频原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短视频用户获得内容积极向上的短视频的机会,对高质量的短视频创作和传播造成冲击,也将损害短视频行业整体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App作为工具类软件,因帮助用户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综上,三被告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而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的功能并非仅针对快手视频,该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用户实际操作等因素,均不影响被诉行为不当性的认定。

七、短视频中标注制作者主体身份的水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北京互联网法院司法建议书,提及“从公众的视角看,水印更具备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短视频制作者用户ID号,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水印中标注的抖音字样,表示了传播者的信息,业已成为短视频行业的行业惯例”。

对于作者快手号水印,根据快手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约定,在用户未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其将在用户制作上传至快手App的短视频中标注用户快手号;此种快手号信息能对应至特定的快手App用户,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亦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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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律师,系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九三学社湖南省直法律综合支社社员,现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广州雕塑院院长、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文化部优秀专家、国家一级美术师许鸿飞先生首席法律顾问。

曾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及民商事部副主任、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湖南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中心特聘律师、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品牌维权专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政企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