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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6-02 08:48:26
摘要:5月30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于求是律师和廖晓明律师,于求是律师分享了“彭宇案”这一典型案例,例会气氛活跃、积极。案情介绍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徐某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某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徐某摔倒致伤,被告彭某发现后将原告徐某扶至旁边,在...

5月30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于求是律师和廖晓明律师,于求是律师分享了“彭宇案”这一典型案例,例会气氛活跃、积极。



案情介绍

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徐某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彭某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徐某摔倒致伤,被告彭某发现后将原告徐某扶至旁边,在原告徐某的亲属到来后,被告彭某便与原告徐某亲属等人将原告徐某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徐某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结果: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徐某人民币45876.36元。

被告上诉二审,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撤诉结案,并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双方撤诉后也不再执行一审法院的判决。


扩展思考

一、本案有何种启发?

二、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注意什么?

导师建议

律师应该终生学习,保持学习习惯,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1、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能与公检法有共同语言,交流更方便;

2、对于律师来说,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具有实践性的指引作用。如“努力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实践中,有遇到过在监狱开庭的情况,这充分保护了犯人的权益等。

律师应当有三条底线

1、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

2、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策划、煽动、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3、决不能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作为律师,应当基于事实与法律,基于案件证据为当事人谋取最大利益,不可利用舆论扰乱司法活动。同时需要深刻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案例讨论结束后,参会律师及实习律师收获颇多。感谢于求是律师的分享与指导,为实习律师们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和办案经验,也让实习律师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中可以更加细致和熟练。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