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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唐山打人事件”法律分析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6-16 08:59:54
摘要: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现场监控显示,打人者手段凶狠,肆无忌惮,令人胆战心惊。经网友发帖、相关监控录像在网上传播,案件引发高度关注。6月12日上午,涉案的陈某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震惊全国的唐山打人案的主要嫌疑人已经全部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后续将会移送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审判,但是我们可以从现有的监控视频以及一些实...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唐山市某烧烤店发生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现场监控显示,打人者手段凶狠,肆无忌惮,令人胆战心惊。

经网友发帖、相关监控录像在网上传播,案件引发高度关注。


6月12日上午,涉案的陈某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已经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震惊全国的唐山打人案的主要嫌疑人已经全部归案,公安机关侦查后后续将会移送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审判,但是我们可以从现有的监控视频以及一些实名举报视频来分析一下该案情况。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罪名,第一个就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案件社会影响大,情节比较恶劣,应该属于较高的量刑幅度。第二个就是如果在这个寻衅滋事过程之中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目前还没有官方通报受害人伤情结果,因此具体量刑需要根据后续受害人伤情来确定。

其次就是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这个是否属实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过后才能确定。如果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按照人员属性分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等,具体情况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最后醉酒是否属于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呢?肯定不是的,醉酒并不能作为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但是,病理性醉酒一般不负刑事责任的,因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疾病,归于精神病患者行列,除非行为人故意利用自己病理性醉酒后精神失常而犯罪。

芙讼普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芙讼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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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