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晚,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而至。本次例会导师为谢文辉律师和黄殷律师,例会气氛活跃、积极。
案情介绍
一村民委员会持有一块面积为3502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该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
现当事人欲与该村委会合作共同发挥该片土地的价值,且当事人本人为该村村民。那么,应当如何做到维护当事人的最大权益呢?
提出问题
1.因当事人本人为该村村民,是否可以以土地流转方式使当事人获得该片土地的使用权?
2.如果当事人与其村民委员会达成土地租赁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如果当事人与其村委会达成商业合作协议,此种模式又会面临哪些问题?
导师建议
通过土地流转方式首先需要注意土地流转的主体、土地的流转方式要标明,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采取转包、互换的方式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流转,但这种方式使得村委会在承包期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将彻底失去土地。同时对该土地流转后的经营模式也有所限制。
如果当事人与其村民委员会达成土地租赁协议,则需要注意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土地出租人是否一致。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等。同时需要约定不得在期间内出租给其他人,如违约要支付的损失。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争议管辖约定要注意,尽量避免仲裁。
如果当事人与其村委会达成商业合作协议,此种模式下当事人将会面临存在亏损风险以及利润分红能否实现等不确定性因素。
案例讨论结束后,参会律师及实习律师收获颇多。感谢谢文辉律师的分享与指导,为实习律师们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也让实习律师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中可以更加细致和熟练。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