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听说过,合伙开公司的时候,要想控制公司的话,股权比例必须要在51%以上,但这样就安全了吗?
不一定哦!
我们熟知的持股比例在51%以上,是因为公司法中有一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于是大多数人就偷懒了,直接忽略掉了后面一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还有一句,除了硬性规定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肯定很多人又偷懒了,大多数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直接搬用的工商局提供的模板:“一般事项过股权比例的半数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事项过股权比例的三分之二通过。”
这里插播一个小知识点,公司法规定的
特殊事项主要是三个: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举个例子,在一家公司中,大股东持股51%,某位股东持股34%,在公司融资时,既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可能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金,都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持股34%的这个股东不同意,那融资这事不就黄了?股东临时坑股东的事情可不少见哦 ~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