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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雇佣关系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的责任承担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09-21 16:12:08
摘要:因经济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存在的工作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的上班族,他们大多是经人介绍,以一个项目完结为目的,没有固定工作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这种形式多数存在于建筑工地行业,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高危行,工人工作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能不能按照工伤来赔付呢?事故的赔偿由谁来承担呢?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我们需...

因经济发展需要,目前我国存在的工作形式多种多样,有很大一部分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的上班族,他们大多是经人介绍,以一个项目完结为目的,没有固定工作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这种形式多数存在于建筑工地行业,由于建筑工地的复杂性和高危行,工人工作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能不能按照工伤来赔付呢?事故的赔偿由谁来承担呢?

要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根据主体关系是否特定,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工作条件的提供方式,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等来进行区分。

劳动关系应以当事人双方存在长期和稳固的用工关系、劳动者直接接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具体从事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并实际享受用人单位的薪金报酬和其他相应福利为表现特征;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上述的劳动形式不属于劳动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受伤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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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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