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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1-08 11:46:39
摘要: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那么在合同纠纷当中管辖权是怎么认定的呢?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仲裁条款,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应当到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达成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

合同纠纷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那么在合同纠纷当中管辖权是怎么认定的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仲裁条款,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应当到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达成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以暂住证、房屋权属证书、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加以证明)。

其中,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专属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双方未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山东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货款,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费县,有其营业执照信息予以证实,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费县,故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认定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26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费县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