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公司法专业部门按期举行每周内训会,本次内训主题为“投资设企,选择哪种企业形式?”。
我们的人生是由一系列重大的选择组成的。我们的选择组成了我们的人生。——罗伯特·清崎《富爸爸穷爸爸》
谈起“投资设企”,绕不开“选择”的课题:选择怎样的组织形式?选择自己创业或与他人合作?选择谁作为合伙创业人……在此,我们挑选出——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作为本次部门内训探讨的主题。
以下图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览(含适用场景):
在进入主题详情前,值得一提的是:该三类企业组织形式,仅“公司”被视为法人,通俗解释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故“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这也是仅“公司”这类形式对外以其自身的财产独立担责,全体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类似的还有有限合伙人,其也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具备独立法人人格,属于非法人组织。
以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定设立人数为界,我们分两类情况进行整体分析,归纳如图:
一、“单枪匹马”——独立创业
经列举该两类企业形式的突出法定要求,可以看出各自的明显弊端。故,在此,不推荐作为各位创业者的组织形式选择。
如果各位创业者坚定选择独立创业,两害相权取其轻——建议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规范公司财务体系,避免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二、“众人拾柴”——合作创业
经对比创业初期风险负担及创业成本等因素,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为优选。
如何认识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下期我们将在挑选创业应关注的重点的基础上,对比二者的差异,最后分析怎样的方式更利于实践需要。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