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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外婆照顾自己的外孙女,竟为“做好事”?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11-23 17:09:25
摘要:案情简介近日,安徽一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大致诉求为外婆张某向自己的女儿李某主张单独照顾外孙女3年的抚养费,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李某于2016年生育一女儿,并于2018年8月外出务工,遂将女儿交给母亲张某抚养。2021年12月,李某欲将女儿带回自己身边生活,但对于抚养费等费用绝口不提。张某见此情况便将李某诉至法院。张某向法院主张,女儿承诺每月给自己500元抚养费和2000元工资,她才放下手头的工作每日照顾孩子。法...

 

案情简介

近日,安徽一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大致诉求为外婆张某向自己的女儿李某主张单独照顾外孙女3年的抚养费,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李某于2016年生育一女儿,并于2018年8月外出务工,遂将女儿交给母亲张某抚养。2021年12月,李某欲将女儿带回自己身边生活,但对于抚养费等费用绝口不提。张某见此情况便将李某诉至法院。张某向法院主张,女儿承诺每月给自己500元抚养费和2000元工资,她才放下手头的工作每日照顾孩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应支付自己女儿每月的生活费,至于工资诉请,张某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母亲张某抚养费1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求。

在普通大众看来,母亲与女儿具有浓厚的血缘关系,而外婆与外孙女虽然“隔代”,但依旧是“视如己出”的,抚养照顾肯定是天经地义的,本案中的外婆怎么会如此绝情呢?法院又是为何如此判决呢?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条件仅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所以,本案中外婆的行为确确实实是“做好事”。

既然有了结论,我们不妨再举一反三一下,既然本案外婆的行为并非其义务,那么此行为法律上究竟作何解释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所以,外婆照顾自己的外孙女,若其受到子女的委托且接受,可以成立有偿委托或无偿委托关系,倘若外婆完全出于主动来照顾外孙女,则构成无因管理。

结语

做个总结,外婆照顾自己的外孙女,从法律上看,并没有对一般情况下的此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此种“义务”却成了社会大众的一般性理解。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大众思维的代表,存在自身法治观缺失的问题,而对于自己母亲张某的多年付出不闻不问,从道德上看依旧是自私自利的。因此,我们作为法治中国的一份子,定要从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两手抓”,不仅加强自身修养,还要积极影响周围的家人、朋友,实现更大的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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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