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公司法专业部门按期举行每周内训会,就“公司注册资本金”展开探讨。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我国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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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缴制: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通俗来讲就是注册公司时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
2、认缴制:对于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通俗来讲就是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
二、认缴制下股东的法律责任
从《公司法》第3条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注册资本的多少即为股东责任承担的上限高低。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股东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即如果公司欠债清偿时候,公司股东仍要补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越多,需要缴纳的也相应越多。
但考虑到实际经营这一层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为公司较大的一部分财产,尤其是初创企业,公司能承担多少风险,跟我们的注册资本有很大关系。在我们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部分合作者也会根据公司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公司注册资本越小,会影响合作方对公司的判断,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
三、律师建议
注册资本金没有强制性要求,也没有标准答案,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即可,可以结合公司第一年所需的运营资金、股东的资金安排来明确。
公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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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