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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 “傍名牌”问题的研析(二)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2-12-30 16:13:12
摘要:康帅博、脉劫、粤利粤、营养抉线、周住牌洗衣粉、666皮炎平、漂柔洗发水、小夭鹅、飞利埔……是不是有点熟悉?平日里,这些似是而非、令人眼花缭乱的名字,借着和名牌相似的名称和LOGO混淆视听,这种现象就是“傍名牌”的表现之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傍名牌”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本篇文章我们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来集中展现对“傍名牌”纠纷的处理。案件:(2021)苏1282民初5409号一、基本案情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阿里巴巴...

 

康帅博、脉劫、粤利粤、营养抉线、周住牌洗衣粉、666皮炎平、漂柔洗发水、小夭鹅、飞利埔……是不是有点熟悉?平日里,这些似是而非、令人眼花缭乱的名字,借着和名牌相似的名称和LOGO混淆视听,这种现象就是“傍名牌”的表现之一,司法实践中关于“傍名牌”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本篇文章我们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来集中展现对“傍名牌”纠纷的处理。

案件:(2021)苏1282民初5409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盒马”“盒马鲜生”等注册商标。原告盒马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经营多家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大型连锁生鲜超市,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凭借着高品质,“盒马鲜生”店铺吸引了大批忠实顾客。然而,随着“盒马鲜生”知名度的上涨,一些店铺也开始“傍名牌”。原告盒马公司发现,泰兴有一家名叫“盒马生鲜”的海鲜店(以下简称“泰兴海鲜店”),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名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还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等。因此,原告盒马公司将被告泰兴海鲜店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法院认为

(一)被告在店铺门头及经营中使用“盒马海鲜”、“盒马生鲜”的字样侵害了原告主张案涉商标的权利

第22875582号“盒马”、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第16702258A号“盒马”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依法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权利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本案适格原告。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完全一样,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近似。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告的字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足以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生鲜店”,其名称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并无明确证据表明涉案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商誉遭受贬损,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在原告盒马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的具体损失和被告小张海鲜店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且原告盒马公司主张法定赔偿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获得注册商标权利的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恶性程度等因素,结合原告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情况,酌情确定为25000元。

三、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归纳出对于“傍名牌”商品的认定,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使用的商号或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是否将该商号或商标在与他人商号或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突出使用;

(3)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效果。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