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傍名牌”问题的研析(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2-12-29 17:55:25
摘要:一、概念所谓“傍名牌”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其本质上是通过不法手段借助他人的市场声誉和产品信誉,制造市场混淆与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产品谋取利益,此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构成条件(一)“傍名牌”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了其他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标示、图形等;...

一、概念

所谓“傍名牌”其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其本质上是通过不法手段借助他人的市场声誉和产品信誉,制造市场混淆与消费者误认,为自己的产品谋取利益,此种行为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构成条件

(一)“傍名牌”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突出使用了其他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标示、图形等;

(二)“傍名牌”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多重法益,主要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的稳定秩序;

(三)“傍名牌”行为与被侵害法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表现形式

(一)商标的模糊化使用

“商标的模糊化使用”主要是指对驰名、著名商标加以模仿,使消费者在一般认知情况下对该“傍名牌”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误认该“傍名牌”商品为驰名、著名商标的商品或者与驰名、著名商标的商品存在关联。主要形式体现为在一些著名品牌的文字商标上加上前缀或者后缀,然后直接使用在与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类别的商品之上,比如“麒麟”床垫,行为人为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对“麒麟”商标加以后缀,将其演变成了“麒麟呈祥”、“麒麟缘”、“麒麟皇”等,普通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难以区分上述“加以改造”后的商标与原驰名、著名商标,因此就会发生误认。

(二)商标的字号化使用

“商标”的字号化使用是指将他人的驰名、著名文字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行为人就是驰名、著名商标品牌的经营者,以达到混淆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的目的。例如将著名的服饰品牌“啄木鸟”中文商标注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深圳啄木鸟...公司”,注册后对其大张旗鼓的宣传,在专卖店的装潢上大胆模仿著名品牌的专卖店,更有甚者在国外或者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让消费者真假莫辩。

(三)著作权领域的“傍名出版”

“傍名出版”是指侵权作品借助其他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进行出版发售的行为,“傍名出版”本身应该当作一种文化乱象看待,是对出版秩序与原创精神的践踏,将知名作品的名称纳为己用,再套一个不同的内容,吸引读者的注意力,使读者对其产生误认,谋取不法利益。典型的案例比如2017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为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科技技术出版社于2013年出版《我会表达自己》儿童丛书,后该系列丛书实现畅销,销售超过10万册,重印十余次。2016年10月,第一被告也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儿童丛书,其中七本书书名与原告的图书书名相同,但内容不同,对于此案,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告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丛书构成知名商品,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出版相同题材的丛书时使用与原告相同的书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