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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探析——法律规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1-04 15:54:33
摘要: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有一类特殊的诉讼,即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该类诉讼案由又可以细分为:(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权,是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结束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诉讼救济途径,属于确认...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有一类特殊的诉讼,即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该类诉讼案由又可以细分为:(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4)确认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6)确认不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确认不侵权,是相关民事主体主动行使诉讼权利,以结束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诉讼救济途径,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旨在制止权利人不正当地利用其知识产权给他人利益造成损害。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之诉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摘要)》,其中第40号案件——北京天堂公司与南京烽火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1)民提字第4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应当符合以下受理条件:一是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权的警告;二是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三是权利人自收到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四是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若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则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也可能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