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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1-06 16:44:09
摘要: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也是对家庭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的恶劣行为。同时,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原配是否可以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呢?一、案例案例一:韩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郑某原系唐某聘请的司机。韩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唐某通过郑某账号为6217××××22...

 

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会对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也是对家庭不负责、对子女不负责的恶劣行为。同时,出轨方在第三者身上发生的经济开支、财产赠与,也会对配偶、子女、家庭造成重大损害。那么,原配是否可以追回赠与小三的财产呢?

一、案例

案例一:韩某与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郑某原系唐某聘请的司机。韩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唐某通过郑某账号为6217××××2208的银行账户多次向唐某情人孙某账户转款合计130余万元。据此,韩某起诉孙某要求返还前述款项。

案例二:栾某与石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石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栾某将名下汽车过户给董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据此,石某起诉董某要求返还前述汽车。

案例三:马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8月31日离婚。被告金某与被告梁某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组织的相亲活动中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12年9月3日。被告金某于2012年8月8日向成都市中xxx开发有限公司转账共计64万余元购买房屋,记载房屋所有人为梁某、金某各占份额50%。马某在与金某离婚后起诉梁某要求返还房屋。

二、法律分析

1、“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4、原配有权利起诉要求小三对赠与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原配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赠与的财产。

5、《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拓展

1、原配无权向小三追索赠与财产的情形

(1)情形一: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前述“婚后的个人财产”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2)情形二: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出轨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

2、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同居者予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3、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讼团队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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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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