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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公司不依法清算,法律风险源源不断(一)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02 16:31:33
摘要:2013年公司法认缴制改革以来,公司没有了注册资金的限制,工商注册的流程也越来越简单化,大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创业有风险,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大约只有3.7年,95%的公司无法存活超过5年。很多人在企业无法经营时,认为解散、清算注销费时又麻烦,所以就索性不管它,导致很多僵尸企业存在,那么这些企业不解散、不清算注销到底有哪些风险?本期我们将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存在的...

 

2013年公司法认缴制改革以来,公司没有了注册资金的限制,工商注册的流程也越来越简单化,大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创业有风险,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大约只有3.7年,95%的公司无法存活超过5年。很多人在企业无法经营时,认为解散、清算注销费时又麻烦,所以就索性不管它,导致很多僵尸企业存在,那么这些企业不解散、不清算注销到底有哪些风险?本期我们将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清算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依法启动清算程序之主体”,其主体范围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中进行了间接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后《民法典》第70条将之直接规定为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及违法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或者无法清算时的赔偿责任

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及违法清算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和责任范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及23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及违法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债权人损失的范围,应理解为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组织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减少并进而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从而使债权人未获清偿的范围。

二、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未清算即注销登记时的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