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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06 17:13:27
摘要: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偿还。

那么,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二、以案说法

小王与小李于2017年登记结婚,2018年小王上班途中因驾驶私家车致使案外人损害,法院判决小王承担医疗费用,后两人关系破裂,小李向法院提起离婚,小王主张该笔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李承担一半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双方是否有举债之何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王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个人承担。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小王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系发生在上班途中,小王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这笔医疗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承担的债务属于侵权之债,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个人之债。但若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法院有可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小王承担的医疗费用虽然不是来源于夫妻两人的合意,但是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小王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小王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行为也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不意外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是否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只是外在形式的表现,其内核仍然是家庭共同利益。在此基础上理解这个问题,若侵权行为令夫妻共同收益,或侵权行为来源的基础性活动与夫妻共同生活相关,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而言,可以两个标准作为参考:一是侵权之债来源的基础活动是否为家庭利益而实施,二是产生侵权之债的基础活动虽然不属于为家庭利益而实施,但是其最终的收益归家庭所有,那么家庭也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