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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张梅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06 17:16:45
摘要:【承办律师】张梅律师团队【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判机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汉分公司【事实与情况】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系XX公司员工,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所约定的“旅行期间”发生意外,系责任免除范围,故不予赔付。【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系在工作期间,故被保险人因案涉身故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承办律师】张梅律师团队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审判机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太平洋财险武汉分公司

【事实与情况】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系XX公司员工,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意外身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所约定的“旅行期间”发生意外,系责任免除范围,故不予赔付。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系在工作期间,故被保险人因案涉身故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委托经过】家属在通过多家律所对比,并与张梅律师团队负责人张梅律师经过多次沟通后,决定二审委托张梅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并由张梅律师亲自牵头办理,在经过团队资深律师数次研讨后,出具二审上诉方案。

【二审经过】二审庭审中,代理律师抓住三大辩点:1、保险条款未予以交付,而交付保险条款是认定保险责任条款效力异议能否援引适用的重要基础事实,保险条款交付的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2、被保险人并非在工作过程中意外身故,系与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工作中意外身故的事实不能成立;3、保险公司一审中所称的被保险人所工作的公司经过我方核实,该公司根本就不存在,即意味被保险人劳动关系所依托的公司主体不存在(据此推翻保险公司关于工作中发生意外的主张,我方运用小技巧,即未在上诉状中强调这一事实,在庭审中直接提出问题发问对方,并当场与对方核实,确认了该公司不存在),同时确认劳动关系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据、以及此次意外是否接受XX公司安排从事工作相关内容的行为,这些事实保险公司均为举证。

【判决结果】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采纳了张梅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XXXX号民事判决;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上诉人意外事故保险金60万元和丧葬保险金1.5万元。上述两项共计615000元。

主要法律条文:《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梅律师团队介绍:



团队目前共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共计32人,团队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医疗纠纷、劳动工伤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团队内部分工明确,专业律师办专业领域案件,3人服务团队响应及时,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张律师联系方式:13787233308(电话及微信)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