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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专利权保护期限补偿问题(二)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17 16:53:20
摘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确立旨在合理分配专利授权延迟的责任,为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保护期限缩短提供了法律救济,从而延长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保障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建立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时间均较晚,所供参考的别国案例较少,所以本文主要对照美国的相关制度。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按天进行计算,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1.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时间的计算公式为:A类延迟时间+ ...

 

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确立旨在合理分配专利授权延迟的责任,为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保护期限缩短提供了法律救济,从而延长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保障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

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建立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时间均较晚,所供参考的别国案例较少,所以本文主要对照美国的相关制度。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按天进行计算,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1.专利保护期限补偿时间的计算公式为:

A类延迟时间+ B类延迟时间+ C类延迟时间-(在计算A类延迟、B类延迟、C类时的重复计算时间)-由于申请人导致的延迟的时间。

2.由于美国专利局导致的延迟

(1)A类延迟,该类延迟主要规定的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针对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或者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所作出答复不及时而提供的期限补偿。

(2)B类延迟也称作总延迟(overall delay),B类延迟是指如下情况:从专利申请日起,在减去继续审查请求(RCE)的基础上,三年以内未对专利进行公告的。

(3)C类延迟也称作其他延迟(other delay),C类延迟是指如下情况:因调查程序、保密令及起诉导致的延迟。

3. 由于申请人导致的延迟

由于申请人导致的延迟的主要情况包括:答复美国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的;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或延缓付费的;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未在两个月以内撤销撤回或者恢复申请的;将临时申请转换为非临时申请的;在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前的一个月内提交首次主动补正或其他首次文件,而导致需要发出补充审查意见通知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的;提交的回复有遗漏的;在提交答复后提交补充答复或其他文件的,但美国专利局明确要求的补充答复或其他文件除外;在发出授权通知书后提交补正或其他文件的。

美国专利局会在发出专利授权通知书的同时,作出专利保护期限补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缴纳专利授权费用以前对该决定提出期限修改请求,还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还可以在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180日内就专利保护期限补偿的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这点,我国目前的规定与美国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将专利权期限补偿规定成了专利权人的请求权而不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承担的责任。(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