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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反向假冒(三)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3-24 16:27:51
摘要: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服务来源,通过该标识,消费者可以更好地购买商品,并进行区分和选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更需要通过注册商标来增强商标的识别功能,以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注册商标也并非完美无缺,当注册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此时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由于反向假冒与传统意义上的假冒行为不同,在反向假冒案件中往往会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一、反向...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服务来源,通过该标识,消费者可以更好地购买商品,并进行区分和选择。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更需要通过注册商标来增强商标的识别功能,以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注册商标也并非完美无缺,当注册商标与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此时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可能,由于反向假冒与传统意义上的假冒行为不同,在反向假冒案件中往往会存在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

一、反向假冒中商标权人的救济方式

商标反向假冒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我国目前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救济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商标权利人发现他人存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一般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1、行政解决。商标权利人在发现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后,可以依法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处以罚款。权利人也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司法解决。考虑到行政途径解决在保密性、效率及赔偿金额调解方面存在的不足,商标权利人也可以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处理侵权事宜。但在起诉之前,需要委托律师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诉讼准备,以便在法院诉讼中赢得主动。

二、我国商标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损害难以估计、难以发现且维权困难。但是,对恶意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应是一站式、全方位的。要严厉打击商标反向假冒,需要整合公、检、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力量,健全商标的民事保护、刑事保护、行政保护。在涉及反向假冒的民事诉讼中,探索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帮助当事人充分举证以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反向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应严厉打击,通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反向假冒行为存在监管漏洞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以促进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