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事务所】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犯商业秘密(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28 09:09:45
摘要: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悉,不是公开的内容。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具备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一种现在或者未来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采取了必要的保密...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可能从公开渠道获悉,不是公开的内容。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具备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一种现在或者未来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只有权利人采取了明确表明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根据商业秘密的内容分类,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是指保密的技术方案,例如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经营秘密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其他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经营信息,一般有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等。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渊源

(一)国际法

2002年11月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在WTO文件附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中规定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种,包括:版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其中在第7节“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第39条明确规定:“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规定的不公平竞争而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各成员应依照第2款对未披露信息和依照第3款提交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数据进行保护”。这里“未披露的信息”,实质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

(二)国内法

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提到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其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可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由被害人提起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诉讼。在现行有效的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下一篇我们将用案例来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做进一步探析。

作者简介: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知识产权、涉外部门,目前集中了陈平凡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涉外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成员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包含双证律师、专利代理人、品牌顾问、市场调查员等,致力于向客户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一站式知识产权和涉外服务。

自成立以来,合作单位已达到数百家,包括中粮集团、长沙火宫殿公司、华硕公司、联想公司、金鹰报、芒果画报、中化化肥、三国杀、美即面膜等。在有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客户提升品牌价值。

知识产权服务热线:18898830367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