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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犯商业秘密(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29 16:23:20
摘要:典型案例上海多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艳丽与上海拓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79号|基本案情拓软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办公文化用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岳艳丽于2007年入职拓软公司,至2010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典型案例

上海多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岳艳丽与上海拓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79号|

基本案情

拓软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办公文化用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

岳艳丽于2007年入职拓软公司,至2010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迟自2013年7月起,岳艳丽担任服务部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岳艳丽对拓软公司自签订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确认无异议,并承诺全面履行。2014年10月,岳艳丽主动离职。多巨公司于2012年1月成立,岳艳丽任法定代表人,多巨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除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文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2014年11月20日,多巨公司变更为岳艳丽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拓软公司认为巨力公司使用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故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多巨公司和岳艳丽主张涉案客户名单可以通过黄页查询、网络检索等方式获取,并非有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涉案客户名单确实包含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简单信息,但拓软公司通过联络、洽谈,从众多公司中发展成为形成交易关系的客户,已从不特定的公司中分离出来,并非如多巨公司和岳艳丽所称系简单可以从公开领域获知的信息。何况涉案客户名单不仅包含上述信息,还包含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交易信息,包括软件产品交易的加密狗号、版本、历史版本、销售日期、销售金额、模块、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软件服务交易的销售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期、销售金额、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等。上述内容系由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深度客户信息,信息量较大,更不可能通过简单搜索或联想即可获得,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

其次,涉案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可供拓软公司联络涉案客户;交易信息如销售价格、折扣率、加密狗号、版本等信息,无论业务员如何变更,都能准确定位客户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及需要的服务内容;销售日期、到期日期等信息为拓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开展续约谈判提供了商机。故涉案客户名单能够积极提高拓软公司竞争优势以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

再次,拓软公司在载有涉案客户名单的服务通软件系统中给工作人员账号设置了不同权限,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公布了拓软知识产权及保密制度,并两次发布对拓软公司及客户信息保密的要求。可见拓软公司有保护涉案客户名单的意愿,并且采取了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提出保密规范等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判决结果

一、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侵害拓软公司享有的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二、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拓软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三、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拓软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和公证费2万元。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客户名单中的信息是个变化的信息聚合体,随着时间的延续,相应信息必然会发生变化。权利人的客户名单需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三项条件,此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是指客户信息相对不为公众所公知,而非绝对不为公众所公知。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在有关的经营业务活动中带来竞争优势。在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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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