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器官捐献是生命的另一种延续,当人死亡后,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或组织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生命能够延续。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命意义的深入思考与愈加开放自由的观念,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中来。在2020年度的《中国红十字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首次突破100万人,是开展器官捐献工作以来前8年的总和。捐献器官无疑是充满爱的一项事业,一生虽短,唯爱永恒。但是在这些感人至深的器官捐献故事中,总是会出现一些这样的例子,“5岁女童车祸去世捐献器官救3人”“8岁女孩小天使接受器官捐献手术为5位患者带去希望”......诸如此类新闻只多不少,在感慨这些未成年小天使以及小天使父母的大爱大善之外,却不由得探究背后的依据。未成年人捐献器官,是对的吗?
器官移植分活体器官移植和尸体器官移植。活体器官移植,顾名思义,指摘取活着的人的器官以供移植,如骨髓、角膜、肾脏、肝脏等,但骨骼、角膜等组织的移植不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活体或尸体器官移植是指对心、肺、肝、肾、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的移植。活体器官移植所涉及到的器官主要单个肾脏或部分肝脏。尸体器官移植则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所有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活体器官移植有非常严格的限定。第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岁之公民之器官用于移植。因此,凭此条规定,父母不可能代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
无论是活体器官捐献还是尸体器官捐献,也无论任何年龄阶段的捐献,器官捐献必须遵循两大原则即自愿和无偿。《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显然此种自愿只能适用于已满18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可能在生前以书面形式表达捐献尸体器官的意愿。
那么对生前未书面表达捐献意愿的人,其尸体器官能否捐献?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1、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二款前段规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对器官捐献这样重大的民事行为,未成年人包括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8-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没有能力表达同意或不同意捐献的意愿,因此此条款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适用的条款只能是生前未表示之条款。
2、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后段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根据该条规定,公民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人体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同意代为捐献。鉴于就器官捐献这一重大事项,未成年人并无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的尸体器官捐献只能适用于这一条,与生前明示同意捐赠和生前表示不同意捐赠者相比,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者,在目前我国器官移植中占了绝大多数。
近些年,媒体多次报道未成年儿童死亡后,其父母代为捐献器官的案例。这个“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条款似乎专为未成年人而设,根据器官捐献的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赠而可由近亲属代为捐赠的法律逻辑是默示自愿,即公民在生前未有表示不同意捐献尸体器官的,如果该公民死亡后其所有相关近亲属共同同意,则法律可以推定该公民在生前是同意捐赠器官的,相关近亲属的共同同意代表了死亡公民生前遗愿。但是法律的这一推定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么?
从严格的法律主义来说,未成年人在生前就器官捐献并无意思表示能力,其既没有民事能力表达自愿捐献的意愿,也没有能力表达不愿捐献的意愿,因此其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不能从法律上推定其生前同意捐献。那么在未成年人死亡后,其父母同意捐献,很可能违逆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也就是说,父母代未成年人子女捐献尸体器官缺乏法律和伦理学基础。
事实上,每当未成年儿童去世后父母代捐器官的新闻一报道,赢来的都是赞誉美言,没有人会去关心背后的法律基础和伦理支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观念深入人心,能以小小躯体挽救数个家庭确实值得称赞,但也需要关注到背后的法律风险,在未取得实际的法律支撑时,歌颂未成年人捐献器官并不妥。
作者简介:
芙讼律师团队系依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成立的专业律师团队,团队致力于成员通力合作为当事人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团队以当事人为中心,倾听当事人诉求,努力让当事人满意,维护当事人最大化合法权益。
芙讼律师团队负责人系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20年以上执业经历,团队总成员30人左右,其中满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数名,执业律师人均办案上百起。
芙讼律师团队成员具有精深的业务专业知识,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已经办理的案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包括经济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借贷及担保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司股权纠纷等。团队成员为多家地产公司、建筑公司、能源公司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提供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527316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