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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地铁偷拍乌龙”:懂法守心,心有敬畏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6-14 19:43:12
摘要:这几日,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6月7日,事件起因是一女生在地铁上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偷拍自己。为自证清白,大叔同意其检查了手机相册。然而,在发现是误会后,女子依然选择在网上曝光。6月11日,该女子公开道歉。不难发现,女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被偷拍是很多女孩深恶痛绝的现象,也是法律法规重点打击的对象。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女性对类似行为有所警惕、严加防范,也...

这几日,广州“地铁偷拍乌龙”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6月7日,事件起因是一女生在地铁上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偷拍自己。为自证清白,大叔同意其检查了手机相册。然而,在发现是误会后,女子依然选择在网上曝光。



6月11日,该女子公开道歉。不难发现,女孩的出发点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客观而言,被偷拍是很多女孩深恶痛绝的现象,也是法律法规重点打击的对象。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担心,女性对类似行为有所警惕、严加防范,也是自我保护意识的一种体现。



面对性骚扰,勇敢站出来,这是值得鼓励的。可如果骚扰没有发生,就不应该以“莫须有”的主观认定而曝光他人。一篇博文,就可能让一个无辜的人“社会性死亡”,这也不是没有先例。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能够鼓起勇气求证,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遏制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只不过,伸张权利的基础应该是事实和真相。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在明知是误会的情况下,仍然对当事人进行恶意揣测,的确值得商榷。



我国法律没有对“偷拍”定义,但对于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属于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得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此而言,该女大学生应当向大叔赔礼道歉并取得对方谅解,否则有可能被追究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如何维权?

如果没有“抓现行”,偷拍行为很难被发现甚至被追究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遇到偷拍,应当立即阻止该行为并报警,同时可以寻求现场安保人员的帮助,要求扣留手机,并对其进行检查取证。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理所应当,却不能漠视甚至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必须意识到,无端指责不是维权,恶意揣测也不是维权,网络曝光更不是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相比现实生活中,网络空间里任何信息的扩散和放大效应都会倍增。我们必须采取合法合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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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誉律师团队是依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一支综合性专业律师团队,团队名取自“诚信”、“信誉”二词。诚誉律师团队一直以专业服务为宗旨,以团队合作为保障,致力于打造专业的律师服务团队,为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诚誉律师团队人员毕业于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知名院校,已经办理的案件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借贷及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等,其中多起刑事案件获得了取保候审、缓刑、检察院撤回起诉等良好效果。

诚誉律师团队成员为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客观实际出发,秉持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理念,为公司提供诉讼、仲裁等专项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