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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街拍涉及的知识产权(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6-15 17:36:53
摘要:笔者前文对随手拍的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对于照片,许多人会不自觉将其与著作权中的摄影作品关联在一起,那么随手拍的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若其不属于摄影作品,其和摄影作品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笔者将进一步深入分析。一、相同之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明确了摄影作品的定义,即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此定义,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等存...

笔者前文对随手拍的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分析。对于照片,许多人会不自觉将其与著作权中的摄影作品关联在一起,那么随手拍的照片是否属于摄影作品,若其不属于摄影作品,其和摄影作品有何联系,又有何区别,笔者将进一步深入分析。

一、相同之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明确了摄影作品的定义,即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根据此定义,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等存在较大区别。文字作品等是作者将其思想等借用笔或其他工具表达于外部,最终呈现出实体之物;摄影作品虽也是借助拍摄工具呈现出最终作品,但在最终作品完成之前,摄影作品的内容本身是实体之物,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摄影作品的创作方式非常独特,其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

其次,摄影作品属于艺术作品,这一点毋庸置疑。根据上述定义,有人认为摄影作品除了需要具备作品的四大要素之外,还需具备艺术性,艺术性也是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显然大多数摄影作品是具备美感,有艺术观赏价值的。但艺术性是否应当成为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却值得讨论,目前我国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感有特别要求,要求具有一定艺术美感予以保护;但对摄影作品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律规定,对其艺术美感并无明确要求,因此笔者认为摄影作品亦只需具备作品的四大要素,而艺术性是大多数摄影作品的共同特征。

在上述两点中,随手拍的照片与摄影作品是相同的,其创作方式都很独特,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同时,二者对艺术性都没有明确性的要求。

二、不同之处

2020年5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实施《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摄影作品的版权与保护等有关的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其对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进行了再一次强调。手机、照相机是摄影作品的常见拍摄工具,甚至摄影作品在照相机被发明并广泛使用之后才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然随着机械设备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现在生成一张照片较以往简单很多,如手机拍摄,只需要按下拍摄键,照片则即刻生成,其中蕴含的智力劳动、创造性相对来说较少。而拍摄工具在摄影作品创作中又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以至于对于最终呈现的作品有时难以区分拍摄工具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大还是摄影者的智力创作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决定性要素,二者孰轻孰重引发激烈讨论。

然摄影作品既然被列为著作权的明确保护对象之一,则摄影作品当然是具备独创性的,拍摄者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角度蕴含着自己的思想,通过运用光线,通过对拍摄内容的掌握,最终运用自己的技术将其定格,体现了拍摄者自身审美和主观思想,因此摄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智力劳动是关键因素。但随手拍的照片有时只是一种对现实事物的客观记录,将具体事物在照片中直观表现,是对具体事物的复制,并不体现拍摄者情感,也不体现拍摄者其他思想,实践中此种情况下随手拍的照片并不具备独创性。

故笔者认为,是否具备独创性是随手拍的照片和摄影作品的明显区别。若随手拍的照片具备独创性,则其属于摄影作品;若随手拍的照片不具备独创性,则其不属于摄影作品。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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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