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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相关法律法规之适用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6-26 10:15:06
摘要: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一般房屋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张享有执行标的物权期待权,从而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标的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执行标的上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中止执行?笔者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概况《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一般房屋买受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主张享有执行标的物权期待权,从而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标的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执行标的上存在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优先受偿权中止执行?笔者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概况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6条亦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此情况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商品房预售不规范现象为保护消费者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以免动摇抵押权具有优先性的基本原则。因此,这里的商品房消费者应当仅限于符合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买受人不是本纪要第125条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而是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适用上述处理规则。

此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六条还指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外人若要阻却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钱债权的执行,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案外人若要阻却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则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可以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笔者观点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可知,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应以异议人不能排除优先受偿权人的强制执行为原则,以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可排除优先受偿权人的强制执行为例外。而一般房屋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仅可排除普通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不能排除优先受偿权人的强制执行。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之“除外”内容仅包含该规定二十九条,而不包含二十八条。

故笔者认为,在执行标的上存在担保物权之情形下,一般房屋买受人不能以其享有物权期待权为由,排除优先受偿权中止执行标的的执行。但如果购房者为商品房消费者且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此时则可依据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排除优先受偿权,中止执行标的的执行。

作者简介:

芙蓉律师事务所1号团队合同房产部,专注于民商事纠纷板块及房地产领域。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合同争议解决、债权催收、房地产领域纠纷、业主委员会设立代理等等。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