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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认定的法律适用判例研究(三)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6-26 10:05:50
摘要:上文从涉外网络人格侵权的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核心法条评析入手,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以为现代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方法。三、对我国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实践的建议(一)灵活运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其灵活性和内在的弹性空间,决定了其在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是随意适用的,必须对其设置一定的限制,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定型化。...

 

上文从涉外网络人格侵权的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核心法条评析入手,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以为现代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方法。

三、对我国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实践的建议

(一)灵活运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其灵活性和内在的弹性空间,决定了其在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中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是随意适用的,必须对其设置一定的限制,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定型化。灵活性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点又是它的缺点。最密切联系地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其中必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法官所关注的角度不同,最后都可能导致最密切联系地的不同。如果不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灵活性就很容易转化为法官的肆意裁决,反而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立法中,我们也可以设置一些相关联的权衡标准。

其次,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言,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被引入了侵权领域。在网络人格侵权中,也可以考虑引入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能够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最后,对于人格权而言,在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中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以前有学者反对这一学说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很难确定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法律,认为要找到最能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法律需要法官找到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的法律资料进行比较和分析,这件事情既烦琐又耗费法官的精力,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但是现在随着科技发展,相关国家法律的电子文本有很多都能够在网络上找到,能够大大减轻法官的负担,为案件解决提供便利。因此,最有利于保护权利原则应该在涉外网络人格侵权中适用。

(二)重新界定连接点

网络人格侵权行为虽然发生于虚拟,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行为相比,有一定的不同之处,但是其最终还是落于现实,一是要通过现实的法院来审理,二是其主体也是现实存在的人,三是案件判决的过程也是存在于现实世界。基于此,传统的冲突规范在网络侵权纠纷中仍然能够适用,只是需要对这些连结点进行重新的界定。对于属人性连结点如国籍、住所、惯常居所地等,有学者认为其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性不大,因为法院根本无法准确判断这些连结点所对应的具体国家或地区。但是,现代科技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在美国等计算机技术发达的国家就已经出现了通过地理识别技术鉴定当事人确切地理位置的方法,并且已经在司法过程中予以应用。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也能借助技术的力量,确定网络侵权中当事人的具体地理位置,这样属人性连结点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就能够继续使用下去了。

我国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实践的建议从宏观的角度上,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同时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统一实体法的制定,细化到具体步骤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最密切适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有利于当事人有原则,重新界定连接点,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外网络人格权侵权的典型指导判例,从而与国际社会中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保护接轨。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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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