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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部分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中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法院就上诉请求进行调解后,其余一审判项如何处理?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6-26 17:26:37
摘要:A公司与B、C、D、E、F金融借款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偿还XX款本金**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元;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B公司应付XX款**元,向A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元;D、E、F公司对前述第一项B公司应付XX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B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律师代理...

 

A公司与B、C、D、E、F金融借款纠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

  • B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偿还XX款本金**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元;

  • 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B公司应付XX款**元,向A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元;

  • D、E、F公司对前述第一项B公司应付XX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B公司追偿;

  • B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由A公司负担**元,由C公司、B公司、D、E、F公司共同负担**元。

后C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C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A公司对C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即C公司不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违约金;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A公司、B公司、D、E、F公司承担。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C公司与A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法院合法传唤,原审被告B公司、D、E、F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就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也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以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也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本案中,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内容涉及C公司所承担的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C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有关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本院调解,C公司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本院出具调解书。经本院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C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款项,A公司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C公司依照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也应相应予以扣除。

故对C公司与A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应依法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本院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该裁判观点以不违法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不冲突为前提,平衡了二审上诉项、调解项与未被上诉的一审判决,兼顾了合法性、灵活性,为之后的实务工作提供了思路与指导。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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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