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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聚餐饮酒的同行者责任分析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6-26 17:29:17
摘要:后疫情时代来临,约上三五好友,共去饮酒聚餐的情形也渐渐回归大家的日常生活。若不胜酒力,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损。试举一例,以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分配。A系办公室文职。一日下班前2小时,A受好友B、C邀请,擅自离岗,与同事D共同前往餐馆饮酒聚餐。好友B、C携酒水赴约。酒过三巡,A感身体不适。于是同事D陪同A回宿舍休息。同事将D送A至宿舍楼下后离开。回宿舍后,A由舍友E照顾。舍友...

 

后疫情时代来临,约上三五好友,共去饮酒聚餐的情形也渐渐回归大家的日常生活。若不胜酒力,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健康风险,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损。试举一例,以分析其中的法律责任分配。

A系办公室文职。一日下班前2小时,A受好友B、C邀请,擅自离岗,与同事D共同前往餐馆饮酒聚餐。好友B、C携酒水赴约。

酒过三巡,A感身体不适。于是同事D陪同A回宿舍休息。同事将D送A至宿舍楼下后离开。

回宿舍后,A由舍友E照顾。舍友E发现A不适加重,询问A是否需要送医。A因酒醉无法正常回答。舍友E遂电话告知D相关情况,同事D表示不需要送医,睡一觉就好。

后A失去意识,口吐白沫,舍友E紧急送医,经抢救A痊愈无大碍,但花去各项费用若干元。

一、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时间角度来看,可能影响责任分配的因素有以下四点:

1.擅自离岗

在擅自离岗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存在不作为侵权。虽然用人单位负有工作上的管理职责,但是用人单位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时刻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法不强人所难,以此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难以成立。但同时案例显示,这点可作为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公平责任进行补偿的事实依据之一。

2.劝酒灌酒

B、C作为组织者对活动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基于活动的风险与参与者情况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当事人与律师需关注饮酒聚餐中,是否存在劝酒、灌酒行为?对不合理的劝酒行为是否制止?实际案件中,类似情形往往因为同行者形成利益共同体而互相串通,造成取证困难。此时律师需要从多个角度搜寻证据,如询问在场服务员、申请调查视频记录、与在场同行者逐个沟通等等获知真实情形,必要时申请法院协助取证。

3.妥善送回

A因身体不适回宿舍休息后,同事D作为同行者负有将聚餐饮酒情况代为告知亲属或舍友的义务,否则A可能难以得到妥善适当的照顾。在类似的案例中,部分法院要求同行者不仅仅要将醉酒者安全送至亲属身边,而且进一步要求其向亲属说明其身体健康的异常状况程度或醉酒程度,否则有可能认定为侵权责任的过错依据。

4.及时救助

在本案中,舍友E紧急送医已完成及时救助的义务。类似的案例中,同行者可能因为未及时发现A的异常健康状况、延误急救时间或未及时开展救助措施而被认定存在过错。

二、从请求权基础的检索视角来看,本案可能成立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三条: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看,当事人需要举证的法律事实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聚餐起因

明确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或是侵权责任,例如相关方的微信聊天证明、约定过程、电话录音等。

2.主体身份

如活动组织者的个人信息,同行者、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以便后续进行调解或诉讼时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者。

3.事件经过

如上文所提到的影响责任成立的因素擅自离岗、劝酒灌酒、及时送回、及时救助等以及聚餐所在的地点、事发前后的证人证言等。

4.人身损害

例如医疗诊断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医疗费明细,转诊证明、车费发票等,以证明存在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

四、参考案例

1. (2022)鲁0812民监4号——被侵权人负有证明劝酒、灌酒的举证责任。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猛和被申诉人饮用的酒为53度芝麻香,原审法院认定饮用酒50度左右无误。申诉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七被申诉人存在劝酒、灌酒行为。

2. (2021)鲁0784民初2012号——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一:应当面交代身体异常情况。

在不常饮酒的宫献丰身体已明显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任由其一个人在车内等候至聚餐结束,在将其送回家中时未与宫献丰的家属当面交代其身体异常情况即行离开,对活动参加者的关照不够审慎、周全,未尽到一个善良组织者在活动参加人员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尽的特别安全保障义务。

3. (2022)吉06民终798号——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之一:应代为作出合理判断与选择。

从孙成波到附近寻找车辆到将耿明明送至家中的超过半小时的时间里,孙成波和马林完全可以选择另外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从而大大降低耿明明死亡的概率。总而言之,孙成波与马林要么存在应当预见耿明明有生命危险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要么存在虽然预见了这种危险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不论何种过失,均导致赔偿义务的产生,但仅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4. (2020)辽0502民初30号————公平责任承担之二关于是否构成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运用。

5.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2996号 ————用人单位的管理注意义务。

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并未在发现周明强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对周明强死亡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周明强应承担70%责任,青海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

6. (2020)闽0304民初3439号————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缺失。

莆田公交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向杨某3、王建民、屈凌云、江大吉等驾驶员提供宿舍,但对驾驶员明知第二天仍要出车而饮酒的高度危险行为未制定相关制度及进行相应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兴业劳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未对被派遣人员(杨某3等驾驶员)从事危险行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进行相应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

五、律师建议

聚餐一旦发生醉酒致人伤亡等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对法律关系、受损经过、医疗资料等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并固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人身损害鉴定、进入必需法律程序,向相关主体主张损害赔偿。(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