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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关于注册商标被撤销对商标权效力及侵权诉讼的影响(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6-29 17:03:59
摘要:上文已经介绍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分析注册商标被撤销对商标权效力以及侵权诉讼的影响。1、注册商标被撤销对商标权效力的影响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权的效力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对撤销公告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仍有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2、注册商标被撤销对侵权诉讼的影响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

上文已经介绍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分析注册商标被撤销对商标权效力以及侵权诉讼的影响。

1、注册商标被撤销对商标权效力的影响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商标权的效力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对撤销公告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仍有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仍可以要求停止侵害。

2、注册商标被撤销对侵权诉讼的影响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公告前,商标权人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实践中法院一般可以参照专利法司法解释的精神,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因注册商标争议或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此类商标属于不能被注册的违法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关于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就撤销公告前的侵权事实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根据撤销商标的具体理由确定。如果注册商标系基于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权人一般无权获得赔偿。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