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是靠周围人的评定决定。我们需要向法院申请一项程序,即申请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
申请主体
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为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这里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即管辖法院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立案材料
1.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等。
3.证据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等。
代理人
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监护人的顺序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司法鉴定材料
1.鉴定申请书《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2.鉴定材料除了鉴定申请书外,还需要医院出具的精神病人报告或就医时相关的医院证明或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明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步证明材料。
审理和判决
1.审判组织: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3.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4.撤销判决: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