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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浅析游戏玩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7-20 17:16:34
摘要:前文已经介绍了游戏玩法的概念及玩法被抄袭的现状,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游戏玩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游戏玩法应当以什么形式保护呢?显然不是商标。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游戏玩法并不起区分标记作用。显然也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游戏一经发售,玩法便已公开。游戏玩法能以专利的形式保护吗?《专...

前文已经介绍了游戏玩法的概念及玩法被抄袭的现状,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游戏玩法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

游戏玩法应当以什么形式保护呢?

显然不是商标。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游戏玩法并不起区分标记作用。

显然也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游戏一经发售,玩法便已公开。

游戏玩法能以专利的形式保护吗?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在之后的举例中,还明确列举了“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因此,游戏玩法不能以专利的形式保护。

最后,游戏玩法能作为著作权加以保护吗?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电子游戏整体可以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已经没有争议,但游戏玩法能否享受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游戏玩法属于思想,不受其保护。然而,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一篇名为《“游戏玩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章指出:认为游戏玩法属于一种抽象的法则或程序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是混淆了“规则”和“规则表达”两个概念。在游戏领域,作为基础的简单、抽象的规则,和如今各种电脑游戏中充满各种设定、数据、细节的动辄数百上千字的“游戏规则”是不一样的,后者实际上是规则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司法实践而言,早期的裁判观点也倾向于“游戏玩法规则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对象”。然而最近,对于游戏玩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在下一篇里,笔者将介绍一个体现这种思路变化的典型案例。(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