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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总公司和子公司用同一批员工,有什么风险?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7-20 17:20:03
摘要:近期收到老板的咨询,如果总公司想把员工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主体和社保关系主体不变,员工既听总公司的调度,也听从子公司的安排,有没有什么风险?很多老板会觉得,总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我的,我想把员工派到哪家公司用都可以。但是在律师看来,其实这种操作很有可能构成混同用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民申3375号裁定书中对混同用工和关联企业做了如下解释:【混同用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

近期收到老板的咨询,如果总公司想把员工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主体和社保关系主体不变,员工既听总公司的调度,也听从子公司的安排,有没有什么风险?

很多老板会觉得,总公司和子公司都是我的,我想把员工派到哪家公司用都可以。但是在律师看来,其实这种操作很有可能构成混同用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民申3375号裁定书中对混同用工和关联企业做了如下解释:

【混同用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劳动者未与任何关联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各个关联企业交叉提供劳动,接受不同关联企业劳动管理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与其中一个关联企业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企业提供劳动,并接受实际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情形。混同用工一般以同一期限内,劳动者为不同的用工单位交叉提供正常劳动为条件,如果劳动者在同一期限内持续不断地仅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即使劳动者前后就职的用人单位与该单位具有关联关系,也不属于混同用工。劳动者在不同的关联企业间交叉混同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选择一个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关联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号指导案例,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关联企业的人员、业务和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者混同,导致各种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即关联公司之间的界限模糊,如资产不分、人员交叉、业务混同,甚至注册地、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完全相同,令外界无法分清交易的对象,构成关联企业。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是关联企业的表征因素,财产归属不明,难以区分各自的财产是关联企业的实质因素。】

也就是说,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对员工具有工作管理关系,那么是有可能被法院根据综合因素判断属于混同用工情形的。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是混同用工,那么关联企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实际上,现在并没有明确的两高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做详细的解释,实践当中,关于混同用工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也存在着相当的争议。但是某些地方性文件的颁布,还是给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做了一定的参考。

例如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中第三点规定: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被认定混同用工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诉求承担连带责任早已不是个例,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支撑,目前仍依赖于地区劳动争议裁判观点的倾向性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