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沪0115民初49410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被告:春秋永乐演艺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呈报书》,证明其从以下委托人处接收著作权信托合同申请书,并发行著作权信托证明书(信托证书):
1.浜野谦太,作品名《面包》(日文作品名《パン》),分类为作词、作曲;
2.岩崎裕子(笔名岩里裕穗),作品名《我不能没有你》(日文作品名《君がいなくちゃだめなんだ》)《25HOURSADAY》《恋爱行星》(日文作品名《恋する惑星》),分类为作词;
3.北川胜利,作品名《我不能没有你》(日文作品名《君がいなくちゃだめなんだ》)《25HOURSADAY》《恋爱行星》(日文作品名《恋する惑星》),分类为作曲;
4.山崎YUKARI,作品名《透明女孩》(日文作品名《透明な女の子》),分类为作词、作曲;
5.槙原范之(笔名槙原敬之),作品名《没问题》(日文作品名《大丈夫》),分类为作词、作曲。
以上作品中,《面包》《没问题》收录于案外人花泽香菜演唱的专辑《ココべース》中;《25HOURSADAY》《恋爱行星》收录于花泽香菜演唱的专辑《25Twentyfive》中;《我不能没有你》《透明女孩》亦由花泽香菜演唱,但未有实体出版物,仅在互联网发表。
2019年1月18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沪文旅许[2019]0253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春秋永乐演艺公司邀请日本歌手HANAZAWAKANA等一行12人(含工作人员6人)来沪演出,许可内容包括“日期:2019年4月14日”“地点:东方明珠安舒茨文化体育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演员:日本歌手HANAZAWAKANA等一行12人”“演出内容:花泽香菜2019上海演唱会”。根据春秋永乐演艺公司提交的《营业性演出申请表》,该场演唱会表演的节目包括《恋爱行星》《你必须在那里》《透明的女孩》《没关系》等8首歌曲。2019年4月1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沪文旅许[2019]1002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春秋永乐演艺公司提出的“花泽香菜2019上海演唱会”增加12首歌曲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春秋永乐演艺公司提交的《增加演出曲目申请书》,新增演出歌曲包括《25HOURSADAY》《面包》等。在春秋永乐演艺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附有该场演唱会全部表演歌曲的日文歌词及翻译文本。
2019年4月14日,“花泽香菜2019巡回演唱会上海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200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行,演出场地共有座位18,000个。根据“乐童音乐”网站的介绍,该场演唱会的票品由春秋永乐文化公司提供,票价分为380元、680元、880元和1,080元四档,票价越高则对应的座位数越少。原告的两位工作人员花费2,160元购票入场观看该场演唱会并进行取证,花泽香菜现场表演了包括《恋爱行星》《你必须在那里》《透明的女孩》《没关系》《25HOURSADAY》《面包》在内的21首歌曲。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基于其与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的《表演权相互代表合同》,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有关作者的名义许可或禁止公开表演前述作品,并有权就非法表演前述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属于本案适格主体。
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在案证据无法佐证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原告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确定。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可参照《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中确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即:座位数量以18,000个计,平均票价以涉案演唱会四档票价的平均值755元计,歌曲数量以21首计,由此可得分摊至每首表演歌曲的使用费为25,885.70元,进而主张每首权利作品对应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对此本院认为,前述公式确可作为确定本案法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但除此之外另有以下因素需要加以考量。第一,尽管两被告未提供涉案演唱会各价位门票的实售数量,但通过现有证据明确可知该场演唱会的票价与座位数呈反比,故以四档票价的平均值作为前述公式中的平均票价显然高于实际值。第二,需考量涉案演唱会举办当日演出场地的实际上座率。第三,需考量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受众、知名度和影响力。基于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予以部分支持,按照每首权利作品10,000元加以确定。(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