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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会如期召开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7-26 16:06:24
摘要:7月24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召开,本次例会由律所高级合伙人、董事谢文辉律师与徐悦律师提供例会指导。首先,1号团队知产涉外部门徐悦律师分享了《民法典文化浅析之私人生活安宁权》,将私人生活安宁权与相邻权进行了对比分析,私人生活安宁权属于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免受物理上、心理和精神上的侵害。而相邻权属于物权,不涉及邻里之间因为房屋不...

7月24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讨论会如期召开,本次例会由律所高级合伙人、董事谢文辉律师与徐悦律师提供例会指导。



首先,1号团队知产涉外部门徐悦律师分享了《民法典文化浅析之私人生活安宁权》,将私人生活安宁权与相邻权进行了对比分析,私人生活安宁权属于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私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免受物理上、心理和精神上的侵害。而相邻权属于物权,不涉及邻里之间因为房屋不当使用导致的心理恐惧、精神损害等问题。徐律师表示,过去我们对隐私权可能没那么重视,随着一些案例的出现,社会公众对隐私权会有更多了解,也知道了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相关案件数量可能会增加,但这并不能叫滥诉。隐私权下的生活安宁是《民法典》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自身权利遭受侵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接着1号团队知识产权涉外部刘畅实习律师带来了一个案例:我方代理人将虚拟货币以39万元卖给A公司,让A公司向B公司购买无人机。A公司收到虚拟货币后,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无人机的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39w元现金,B公司交付无人机。现B公司由于账户被冻结,警方追回了正在运输给A的无人机。现我方诉求是:1、收回39w现金;2、收到等价的无人机。指导律师表示虚拟货币现在在我国并不合法,合同无效,当事人的诉求无法达到。

最后也是一个案例讨论。罗某与张某生育罗一、罗二、罗三、罗四。二人于1986年8月25日离婚。罗某于1988年3月与潘某结婚,生育罗五。罗某于2006 年8月29 日在某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案涉房屋归潘某所有。罗某2021年去世后,潘某凭该公证遗嘱起诉罗一、二、三、四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后调解结案,案涉房屋归潘某所有。据当事人描述的事实:土地使用权为罗某于1985年9月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1989年4月28日发证),房屋两层于1986年12月竣工,1990年4月9日登记房屋所有权,证载房屋为二层138平,为罗某与潘某共同所有。1997年5月罗一结婚后一直住二层,2012年罗一在二楼上加建第三层,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且调解书描述了以下事实:罗某与潘某结婚后,于1988年开始自建房屋,于1990年4月9日进行房屋登记。该房产第三层自2012年建成至今一直由罗一一家老小在居住使用,现潘某挂牌出售,罗一如果向法院起诉,有无请求权基础?案由是什么?指导律师认为,罗一加建第三层的行为并不合法,如今对其最有利的方式是与潘某进行调解,在潘某出售该房屋整体后,对罗一进行适当补偿。

本次例会取得圆满成功,与会人员积极互动,各抒己见。指导律师谆谆善诱,各位实习律师通过参与本次例会定大有裨益。(汪铭心)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