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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8-11 16:12:34
摘要:案例二: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基本案情: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图片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图片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既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

案例二:

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基本案情:

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图片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涉案图片用于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既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许可,也未向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用

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

1、原图,证明被侵权原图。

2、图片转让协议,证明图片来源为原告受让所得。

3、作品登记证书,证明作品权属证明。

4、公众号、5、侵权页面、6、数字存证,证明侵权事实,公众号为被告经营管理。

7、首次发表记录,证明涉案图片为作者首次发表及发表时间。

裁判结果: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元;

在这则案例中,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首先提供了原图、首次发表记录、作品登记证书及图片转让协议,证明其通过受让的方式取得了图片的使用权,然后提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经过其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中使用了案涉图片,最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获得了侵权赔偿。

从上述两则案例中不难看出,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如果想要使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需要经过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受让人的同意的,否则就会构成侵权,将面临不但无法继续使用还需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后果。所以,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一定要注意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权利受让人的许可,在得到了许可后不但能高枕无忧的使用作品还可以有效的避免纠纷的产生。(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