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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现金借款,无法证明交付事实怎么办?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8-11 16:14:54
摘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举证是债权人追回款项的关键一步。然而,当双方通过现金交付的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时,当事人往往很难对交付事实进行举证,对于此种颇具争议性的案情,债权人最终就只能成为冤大头吗?基本案情: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陆某今借到(出借人)赵某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9日起到2019年2月5日共15月,到2...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举证是债权人追回款项的关键一步。然而,当双方通过现金交付的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时,当事人往往很难对交付事实进行举证,对于此种颇具争议性的案情,债权人最终就只能成为冤大头吗?

基本案情:

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借款人)陆某今借到(出借人)赵某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9日起到2019年2月5日共15月,到2019年3月15日前归还清。到期未还的,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陆建标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现原告向管辖法官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9年2月5日先后以种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在上班,每月均有工资收入,被告提出借款时原告以现金交付方式,金额从1,000元至5,000元不等、分数次共借给被告75,000元,2019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案涉《借条》。

被告答辩:

1、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三年。

2、对于本案的实际的借款的话,被告确实向原告借过2万元。2017-19年之间,两个人是男女朋友关系,然后根据原告的要求或者说男女之间的一个要求,当时被告是迫不得已才写了一张75,000元的借条,但实际上的金额只有2万,剩余的55,000元的话就类似于人情债一样,并非是实际收到的借款,所以对于他的请求不认可。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前,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至今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于被告的该辩称,法院难以采信。

二、关于本案实际剩余款项的问题。首先,虽然被告辩称涉案《借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次,被告已经认可《借条》为其所书写,且后续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对《借条》及金额提出异议。再者,被告自认有过借款20,000元,且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经济交往频繁符合常理。综上,在双方均确认未有还款情况下,被告现有的证据难以证实该案款项并未实际发生,也难以反驳《借条》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剩余款项仍为75,000元。

笔者心得:

通过现金交付形式产生的借贷纠纷,原告往往很难进行举证。然而,面对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一面之词,权利人并非主张无门。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积极维权仍然是十分有必要的。(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