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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相关公众”的认定(三)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9-01 16:38:58
摘要:相关公众是与消费者、经营者的视角处于同一战线上的,即不将生产者考虑在内,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视角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处理,主要有以下四个判断标准。(一)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是决定相关公众范围的重要因素,不同性质的商品服务所涉及的消费群体是不同的,因此相关公众的范围也会存在差异。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类别、用途、价格等因素,其中,商品服务的类别是最常考虑的因素之一。比如商品如果属于医...

 

相关公众是与消费者、经营者的视角处于同一战线上的,即不将生产者考虑在内,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视角为基础进行类型化处理,主要有以下四个判断标准。

(一)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

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是决定相关公众范围的重要因素,不同性质的商品服务所涉及的消费群体是不同的,因此相关公众的范围也会存在差异。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类别、用途、价格等因素,其中,商品服务的类别是最常考虑的因素之一。比如商品如果属于医药类产品,那么相关公众的范围可以限缩在运用该产品以治疗疾病、予以诊断的医护、病患人员以及销售该药品的经销商等,根据特定的产品划定不同类型的相关公众,而不是随机抽样。如果消费者对某类产品没有任何需求,那么也就不变成现实消费者,也不会是潜在消费者,其根本不会注意到商标是否被侵权。因此,相关公众的范围首先要根据商品服务的性质特征予以划分,将其限定在与商品服务有利害关系的消费者及经营者上。

(二)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

相关公众对商标注意力的不同,其区分商标是否近似的难易程度就不同。一般而言,对于与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产品,一般都会给予高注意力,而对生活用品的注意力则相对较低。但注意力程度的不同,是由多因素共同作用而衡量出的。主要包括物理风险、经济风险和时间风险三个方面。物理风险是指该商品会对消费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息息相关,其中典型代表就是购买食物时,消费者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经济风险则是指价值高昂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也会仔细辨别商标,难以被欺骗;时间风险则是指需要维修和售后的产品,如果产品质量不佳需要多次维修或者申请售后,那么消费者付出的时间成本也很大,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会提高注意力。因此,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形对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加以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三)商标本身的影响

商标构成要素会影响一般注意力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8条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社会实践中,各生产经营者对商标的设计都是基于这几个要素展开。商标的构成要素可能会存在差异,但是经过一定的排列组合之后可能会让消费者发生误认、混淆。就以“New Balance”和“New Baren”的商标争议为例,二者都是以大写字母“N”为商标,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尽管图案下方的词语不一样,但相较于中文,消费者对于外文的敏感性较低,在此情况下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都集中于视觉感知,而非是具体的文字。

(四)“相关公众”的辅助认定工具

“相关公众”被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仅仅是裁判者在判决书的一句“相关公众认为……”就成为了说理依据,却无数据来源。但是相关公众本身就是一个抽象性的概念,如何得到“相关公众”的事实依据便成为了新的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国外的商标问卷调查的做法,尽管我国以往有所使用,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一,我国商标问卷调查的应用率极低,据有关学者统计,仅有0.16%的商标案件使用了商标问卷调查。其二,裁判者一般不会主动采取商标问卷调查这一方式,主要是由当事人予以举证,但是当事人提供的商标问卷数据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予采信。其三,关于问卷调查的设计存在提问的倾向性,也即在设问中对被调查者有明确的答案倾向,这对侵权人明显不利,问卷调查应当是处于中立状态的,而非是倾向于某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已有使用基础的前提下,对这一方式稍加改进,完善相关内容即可在商标案件中加以适用,提升“相关公众”说理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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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