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芙蓉律师说法】购房人在购房时所支付的“更名费”、“运营服务费”,能否主张退回?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09-01 16:42:50
摘要:楼市在火爆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品质好的楼盘,通常是”一房难求”,尤其是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购房者想要购买到自己中意楼层和户型,其房价在通常开发商定价之外,还需要“溢价”购买,比如为获得购房资格而支付“更名费”,或者是因开发商和运营公司的绑定销售而支付“运营管理费”等等。购房人在各种营销吹嘘之下,很有可能会接受这个“溢价”,冷静下来之后,又会发觉似乎中了圈套,这种情况下,能否主张要回“更名费”、“运营...

 

楼市在火爆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品质好的楼盘,通常是”一房难求”,尤其是一线城市和省会城市,购房者想要购买到自己中意楼层和户型,其房价在通常开发商定价之外,还需要“溢价”购买,比如为获得购房资格而支付“更名费”,或者是因开发商和运营公司的绑定销售而支付“运营管理费”等等。购房人在各种营销吹嘘之下,很有可能会接受这个“溢价”,冷静下来之后,又会发觉似乎中了圈套,这种情况下,能否主张要回“更名费”、“运营服务费”?下面笔者将从下面两个案例让大家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

【案例一】

王某通过运营公司购买了一处门面,因开发商跟运营公司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王某想要购买门面必须从运营公司处购买并与运营公司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王某除支付门面购房款外,还需要向运营公司支付21万运营管理服务费,将门面交由运营公司统一招商管理,运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三年的免租培育期,即运营公司三年内无需向业主支付租金,并且约定了业主单方面解约运营费不予退还的苛刻条件。合同签订大半年后,业主见运用公司招商引资没有半点起色,自己也无法使用门面进行经营,业主支付了高昂的运营费,运营公司却未提供对价服务,便起诉向开发商主张退还运营管理费。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运营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对于王某主张的退还运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

张某欲购买一小区住房,当时楼盘已开盘几个月,好的房源均已售罄,张某如果想要获得购房资格,需有其他业主退房,张某便在置业顾问处打听到,有购房人可以退房但是需要支付几万元的“更名费”,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张某变向置业顾问支付了更名费,置业顾问作为中间人再将更名费转交给前一手购房人,前一手购房人收到更名费后办理退房手续,张某得以与开发签订购房合同,成功购买房屋。房屋购买成功后,张某觉得不服,认为中了开发商与置业顾问之间的圈套,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更名费。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在支付更名费之前与前一手买受人就“更名费”进行了协商,协商之后也实际支付了款项,张某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此后,张某也如愿的购买到了涉案房屋,实现了其支付“更名费”的目的,现又以开发商和置业顾问在购房款之外额外收取了“更名费”没有依据要求退还,没有事实和法院依据,法院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

当事人在购房处置房产类重大资产时,应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一旦签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签订合同、支付价款时候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事后想要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的难度都非常大。即便是在交易过程中有一些细微的瑕疵,但这些都不会影响法院的判断,在实践中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芙讼团队 彭珍)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