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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单位未缴社保,员工医保损失谁承担?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0-23 16:28:48
摘要:案例原告彭慧于2004年4月份到被告宁乡一中处工作。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双方劳动关系中断。2017年8月,原告彭慧与被告宁乡一中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日起,原告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向被告提出了请假的请求,并在请假条上注明“暂不确定时间”,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请假请求。原告病假期间,被告发放了原告病假工资2520元。2017年4月6日,原告以“学校从未给我购买职工社会保险,在2016年底故意刁难我工作并拒绝给我提供劳动条...

 

案例

原告彭慧于2004年4月份到被告宁乡一中处工作。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双方劳动关系中断。2017年8月,原告彭慧与被告宁乡一中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日起,原告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向被告提出了请假的请求,并在请假条上注明“暂不确定时间”,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请假请求。原告病假期间,被告发放了原告病假工资2520元。

2017年4月6日,原告以“学校从未给我购买职工社会保险,在2016年底故意刁难我工作并拒绝给我提供劳动条件而且未经我同意找人占据我的工作岗位却又不给我安排其他工作、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在离职前共计住院五次,经宁乡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心核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可以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42811.09元。原告2016年年度平均工资为每月2465元。原告彭慧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向宁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认定:被告支付原告城镇职工医保险待遇损失20793.17元等。

后双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要求被告赔偿未缴纳城镇职工医院待遇造成的医疗费损失39386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告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则可以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42811.09元。扣除原告彭慧已经享有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医疗保险待遇损失20793.17元。

员工医保损失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综上,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造成员工医疗待遇损失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员工、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医疗费不能报销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保待遇而造成的合理损失,该合理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注意该情形系员工非因工生病产生的医疗费,公司承担医疗不能报销的部分,如果员工是工伤,可以走工伤赔偿。

医疗待遇损失的范围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支付。应按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超出上述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未达到起付点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