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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贩卖出生证明,该当何罪?

来源:法周融媒     发布时间:2023-11-20 15:52:11
摘要:11月17日,国家卫健委通报“严厉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信息。11月6日经网民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贩卖出生医学证明问题之后,襄阳市成立工作专班,开展问题调查、案件侦办和追责问责等工作。截至目前,医院法定代表人叶某芝及其余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公安机关另刑拘4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卫健部门依法吊销相关涉案人员的执业证,取消涉事医院相关医学资格。检察机关对牵扯到的公职人员的失职...

 

11月17日,国家卫健委通报“严厉打击倒买倒卖、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信息。



11月6日经网民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贩卖出生医学证明问题之后,襄阳市成立工作专班,开展问题调查、案件侦办和追责问责等工作。截至目前,医院法定代表人叶某芝及其余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公安机关另刑拘4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卫健部门依法吊销相关涉案人员的执业证,取消涉事医院相关医学资格。检察机关对牵扯到的公职人员的失职违法问题也立案审查。



广西南宁市卫健委回应,根据群众举报,涉嫌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的南宁某医院妇产科已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也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卫健、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新闻来源:央视新闻官方微博

11月7日,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发布举报短视频称“广东佛山某医院勾结社会中介贩卖出生证”,其又于11月10日在社交平台账号下明确涉事医院为佛山福爱嘉妇产医院。经记者10日下午探访发现,涉事医院已暂停妇产科门诊。目前相关负责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新闻来源:上游新闻官方微博

三家医院的举报者均为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他表明出生医学证明的买卖与拐卖儿童相挂钩,但目前还未有官方信息通报。

医院相关责任人员如何定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涉案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并以盈利目的进行买卖,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以后续查清的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实案例

司某某、张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案

大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冀0425刑初121号

简要案情:

2015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张某某、董某等人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3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刘某某(已判刑)非法买卖出生医学证明8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李某某、梁某某提供的婴儿及父母身份信息,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司某某买卖出生医学证明3份。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司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近日,此前被曝光的河南省商丘市妇幼保健院4885份出生医学证明被盗一案也向社会公开了判决结果。2023年1月9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州、贾某、郭某梅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情节严重,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郭某梅、贾某、李某州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相关违法所得。三人不服,均上诉。2023年4月7日,商丘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多人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如果涉案人员明知对方为拐卖或收买儿童所需,仍卖给对方出生医学证明,构成拐卖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

涉事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以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上述犯罪。因此涉事医院本身在事情查清之后,必然会受到行政监管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健委统一印制、并由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卫健部门签发的“人生第一证”,用以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并用以办理公民身份证件的重要公文书。涉事医院办理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依法责令停业并取消其医学资格,所牵扯的医疗人员也会被撤销执业资格。

此次暴露出的出生医学证明贩卖事件令人发指,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不仅违法,还会给拐卖儿童案件的侦破和侦查带来严重困难,导致无数个家庭悲剧。在之前的判决中,法院仅就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罪进行判决,但在此类案件与拐卖儿童类案件联系愈加紧密,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在认定罪名上可能会有所调整。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