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二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对于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时,极有可能因对方抗辩诉讼时效成立,面临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后果;对于义务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释明诉讼时效问题,如需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应及时提出。笔者近期承办的一个实务案例涉及到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现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供参考。
一、案情简述
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在2002年签订相关合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押金共计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收款收据》,该收据上写有落款为7月20日的“请财务核实逐步退款”批示。现原告称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履行合同,而是在2002年5月与其他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并将该项业务实际交给了其他公司处理,遂诉求被告退还该笔押金,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故按照合同约定没收押金。
被告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2年普通诉讼时效与20年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收款收据》上的相应批示,未注明年份,仅载明7月20日。结合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起至2003年3月止,可以推定,负责人作出“请财务核实逐步退款”的批示至原告2023年3月起诉时,尚未超过20年,故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二、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是综合举证难度、财产稳定等因素设定,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权。我国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采用了权利客观上受到损害的时间,不论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
关于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并未对是否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进行说理。至于最长诉讼时效问题,关乎“起算时间”与“权利受到损害”两个方面的要件。本案法院对起算时间运用了推定,得出至2023年3月未超过20年的结论。笔者根据法院得出的结论反推推定的逻辑,要满足距2023年3月未超过20年,法院认定收据上载明的“7月20日”对应的年份应至少是2003年甚至往后,鉴于时隔久远,本案当事人未确认具体的年份,但据原告说法原被告实际上在2002年5月就已经终止合作,那么从推定逻辑上看,批示的“7月20日”是否有可能对应在2002年?亦值得考虑。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自称在2002年5月被告将实际业务交由另外一家公司,原被告之间的合作业务终止,原告即一直要求被告退还押金,如果本案被告确实需要退还押金,那么本案中原告的权利客观受到损害的时间应该是2002年5月,原告从此时便享有押金返还请求权,这也更符合最长诉讼时效创设的衡平价值。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关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尽相同,除须深入熟悉法律制度的设定背景外,也须在具体的个案事实中对法律进行合理适用,本文仅基于具体案例进行阐述,后附有关诉讼时效的主要法律规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长沙1号团队
编辑:易赛楠